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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军律师:代理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刘玉军律师:代理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受何X祥委托,指派刘玉军律师担任委托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人,经审阅卷宗材料、庭审质证,现就本案定罪量刑部分发表一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属于票据诈骗数额较大,而不是公诉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情节。
1、被告人是利用签发空头支票进行骗取财物的;
2、虽是履行合同交易过程发生,但是被告人与受害人一直有过多次生意来往,现金或支票交易,主要是利用签发空头支票形式,从犯罪客体来说主要是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3、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依据法条竞合刑法理论,应当适用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4、刑法具有谦抑性,依据有利于被告的社会改造来说适用票据诈骗更加适当。
5、公诉人把被告签发空头支票当作合同交易的履行方式,从而推演出属于合同诈骗有失偏颇!


二、该案建议适用拘役或缓刑,以便被告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1、依据票据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情节定罪处罚标准及粤高法(2002)87号《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6条规定,票据诈骗罪1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建议适用拘役或缓刑;
2、被告已经积极全部退赃,争取受害人谅解,有从情情节;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认罪伏法,主动认罪,有从轻情节;
4、被告目前家庭困难,上有年近70的双亲,下有嗷嗷待哺的幼儿、女,是家庭的顶梁柱,需要抚养与赡养,处以拘役或缓刑更能体现刑法的宽严相济,使得被告早已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