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探讨交通肇事罪的追诉
笔者近日接到一个刑事案件,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目前已被某检察院批捕,关押在看守所。
经过与家属的商谈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初步了解案情是这样的:犯嫌2002年驾车与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死5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驾车的犯嫌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交警当时并未追究驾车者即犯嫌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经当地基层法院判决,肇事方承担70%赔偿责任,应赔偿22万左右。2004年,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了一部分。由于肇事方经济能力不足,目前还剩余14万左右未支付。与此同时,肇事方也就事故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诉讼,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抗诉、发回重审,该案于2009年10月在某中级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预计保险公司能赔偿16万左右,犯嫌本计划收到保险公司的调解款即支付给受害家属。
但由于受害家属一直未拿到剩下的14万元赔偿,犯嫌又未主动与家属联系并取得谅解,因此受到受害家属的误会。受害家属通过多种途径向当地信访、交警部门申诉,当地交警遂启动网上追逃程序,在2009年10月底,当犯嫌试图前往香港时,在深圳罗湖口岸被扣下,并由事发地交警部门押送至当地看守所。
笔者初步分析:该案件在事发时,犯嫌就已经涉嫌交通肇事,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什么原因当值处理事故的交警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目前还不得而知。但从事发于2002年至今,已经过去了足足7年时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结合交通肇事罪在未逃逸的情况下,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规定,该案已经超过了5年的追诉期,理应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犯嫌被口岸扣押的前一个星期,犯嫌还正常通过深圳罗湖口岸往返深港,由此可知,交警的网上追逃应该是在2009年10月底才实施的,此前并未开展追逃!
笔者的疑惑在于:交警部门追究交通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形式是什么?以何种形式可以认为交警部门已经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并出警处理,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可以认为交警已经对刑事部分立案处理?本案犯嫌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疑惑,期待能够得到大家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