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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张某某受贿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2008年6月6日因涉嫌受贿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6月20日由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08年6月21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平,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作出(2008)方形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形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建 淮

审 判 员 王 振 伟

代理审判员 马 景 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