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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韩国、日本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规定 (2010-09-26 22:29:27)

标签: 杂谈

 新加坡、韩国、日本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规定

我国周边不少国家都曾经属于传统中华法系的范围,虽然现在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传统中华儒家文化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其在反腐败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1 新加坡的相关规定

在历史上,新加坡贪污贿赂腐败现象相当普遍,严重阻碍了新加坡的发展。

可供借鉴的地方

一是反腐败必须严格执法。新加坡的法制严明、执法严格是举世公认的,虽然其治理腐败的刑罚中没有死刑,最高刑仅为七年监禁,但是效果很好。关键就在于执法严格。只有严格执法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功效,产生震慑力,提高法律在人们心中的神圣感和尊严感。如原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系开国元勋,却因贪污受贿40万新元被查,自知法网难逃,选择了自杀的道路。正因为有如此的反腐败力度,才使新加坡有一个良好的廉政局面。二是针对腐败行为贪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罚。犯贪污罪的不仅要受到监禁或者罚金,而且一律除名,永不录用,没收退休公积金。在新加坡,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专门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而是领取在职期间积存的公积金,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新加坡政府以严养廉的强大后盾,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具有巨大的威慑力。[19]

二 韩国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 1 韩国的相关规定

韩国一直到上世纪

2 可供借鉴的地方

一是韩国刑法并未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罪的要件,公务员只要是利用职务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受贿罪,如果还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实施了不正当行为,或者不实施适当行为,则构成加重受贿罪,要适用比普通受贿罪更重的法定刑。二是韩国法院颁布了对受贿等腐败案件的新的量刑标准。新的量刑标准规定,公务员收受价值超过

1 日本的相关规定

日本刑法对贿赂犯罪的具体规定十分细密,它没有采用笼统的规定方法,而是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的轻重将贿赂犯罪细分为八个罪名,并且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单纯受贿罪(是指公务员或者仲裁人就其有关职务上的事项,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处 5 年以下惩役。受托受贿罪(其构成要件是单纯受贿罪的要件再加上“接受委托”这一要件,相当于单纯受贿罪的加重型),处 7 年以下惩役。事前受贿罪,处 5 年以下惩役。第三者供贿罪(是指公务员或仲裁人就其职务接受请托,让人将贿赂交付第三者,或者要求或约定如此交付的行为),处 5 年以下惩役。枉法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处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事后受贿罪,处 5 年以下惩役。斡旋受贿罪,处 5 年以下惩役。

2 可供借鉴的地方

日本刑法对贪污受贿罪处罚的特点,一是法定刑相对比较轻,刑罚种类少,只有一种有期惩役的规定;二是法定刑幅度大,而且刑法典中没有量刑标准的规定。表面上看容易出现量刑偏差现象,但刑事立法的这一遗憾,因为司法人员的高素质得到弥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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