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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10-06-29 09:04:32
一、案情介绍: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冯志能、宾住云、严志坤、覃志引经村民推荐,并经柳江县穿山镇人民政府同意,协助穿山镇人民政府与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从事建设穿山至覃塘的二级公路的征地工作。2008年1月31日,被告人冯志能、宾住云、严志坤、覃志引共同合谋,自制了一份“会议决定”,并呈报穿山村委、穿山镇人民政府、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要求将被征用的属于下街屯(老圩、穿岩、弄头)集体所有的6.665亩的土地补偿费由被告人严志坤开户保管。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2008年6月11日,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将该地块的土地补偿费人民币85658.58元打进了被告人严志坤在中国农业银行穿山分理处开设的帐户中。2008年6月12、13日,被告人冯志能、宾住云、严志坤、覃志引在未告知村民的情况下,合谋分两次将该笔集体的土地补偿费领出分掉,四被告人每人分得人民币20000元,余下的5658.58元,四被告人共同吃用花光。
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对四被告人进行处罚。
二、审理过程、裁判结果及理由
庭审中,被告人冯志能、宾住云、严志坤、覃志引均辩称:其不是公务员,所暂时保管的征地补偿费是村集体的钱,不是国家的钱。综上所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冯志能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冯志能的身份是村民小组组长,而不是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其不具备贪污罪构成的主体要件;2.其所管理的土地补偿款的性质是集体财产,而非国家财产;3.其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为村民争取得的补偿款应代管好,待征地完成、清算后再作处分,现尚未到清算之时,其有责任保管该费用,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贪污罪不能成立。
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初,国家建设穿山至覃塘二级公路,需征用柳江县穿山镇穿山村委下街屯的部分土地为公路建设用地。时任穿山村委下街屯弄头村民小组小组长的被告人冯志能、穿山村委下街屯老圩村民小组小组长的被告人宾住云及村民代表被告人严志坤、覃志引经村民推荐,并经柳江县穿山镇人民政府同意,于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间,协助穿山镇人民政府与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从事土地测量、调解纠纷、征地补偿款的管理等征地事务工作,期间,由穿山镇人民政府造册按每天人民币20元的标准发放误工补助,经费来源在拆迁征地经费中列支。2008年1月31日,被告人冯志能、宾住云、严志坤、覃志引共同合谋,在未召开村民小组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冒签时任穿山镇穿山村下街屯穿岩村民小组小组长卢仕才,村民代表钟振科的签名,形成一份《会议决定》,并逐级呈报穿山村委、穿山镇人民政府、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要求将被征用的209线地块号为:440、458、460、461、349、360、363、365、376、390、395、438属于下街屯老圩、穿岩、弄头三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被告人严志坤开户保管。后经穿山村委、穿山镇人民政府、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查,2008年6月11日,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将上述12个地块共6.665亩的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人民币85658.58元打进了被告人严志坤在中国农业银行穿山分理处开设的帐户(帐号为:20-131200460044074)。同月12、13日,被告人冯志能、宾住云、严志坤、覃志引在未告知村民已得到上述土地补偿费的情况下,合谋分两次将该笔土地补偿费领出,并分掉,被告人冯志能、宾住云、严志坤、覃志引每人各分得人民币20000元,余下的5658.58元,四被告人共同吃用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柳江县穿山镇穿山村委于2008年10月2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2)、柳江县穿山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23日出具的说明一份;
(3)、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08年10月20日出具的《关于在征地工作中发放误工补助费等问题的说明》一份;
(4)、穿山镇穿山村委下街弄头小组于2006年12月13日向柳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选举本村民小组代表并委托代表办理凤凰至穿山、穿山至武宣二级公路用地征地事宜告知书》;
(5)、穿山镇穿山村委下街村民小组于2006年12月13日向柳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选举本村民小组代表并委托代表办理凤凰至穿山、穿山至武宣二级公路用地征地事宜告知书》;
(6)、柳江县穿山镇凤覃二级公路征地误工补助报销花名册;
(7)、会议决定;
(8)、柳江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08年1月18日出具的《穿山至覃塘二级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款领款明细表(209)线一份;
(9)、收条;
(10)、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证;
(11)、严志坤于2008年10月16日向县检察院提交的账目一张;
(12)、证人欧新辉的证言;
(13)、证人卢仕才的证言;
(14)、证人钟振科的证言;
(15)、被告人冯志能的供述;
(16)、被告人严志坤的供述;
(17)、被告人宾住云的供述;
(18)、被告人覃志引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