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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交通肇事罪)

辩护词

审判长: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审理的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现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合理之处,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存在如下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汪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属于自首,理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汪某在本案发生前没有前科,表现良好,应该从轻处罚;

3、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家属积极筹款,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情节理应作为从轻处罚汪灶兴的依据;

4、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汪某属于主要责任,其社会危害程度跟全部责任相比,尚属情节较轻;

5、犯罪行为发生后,汪某积极悔过,认真改造,表现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法庭可以据此从轻处罚。

综上,请法庭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汪某依法适用缓刑,以达到较好社会效应。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程达群

2009年8月4日

编者注:此案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由于交通肇事罪多是过失犯罪,因此辩护律师从其情节方面进行了有力的辩护,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给与其缓刑的刑事处罚。在整个案件中,辩护律师从事实与法律出发,引导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的过错,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使得被害人家属获得了经济补偿,对被告人进行谅解,从而获得了轻判的依据。此类案件,不但要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同时也要考虑到被害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了各方的公正。辩护律师的做法获得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是又一例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