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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10日13时40分许,伊宁市达达木图派出所民警在对达达木图乡李超(化名)承租的库房检查时,发现李超非法储存230件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对李超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记者张丹辉 通讯员肖莉)
案件点评
要认定此案属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首先必须确认烟花爆竹是危险物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所谓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黑火药属于国家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因此,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质。
其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客观要件是非法储存,而且这种非法储存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案中,李超未经批准许可,亦无相关的执照,将230件烟花爆竹储存在自己承租的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库房内,属于非法行为。而且李超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客观要件。
再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李超明知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为了营利仍非法储存,符合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超的行为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