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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卷烟 以非法经营罪量刑

销售假冒伪劣卷烟 以非法经营罪量刑

作者:霍城县人民法院 刘涛  发布时间:2011-07-11 12:26:19

  日前,霍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霍城县境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特大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奉某等四人分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及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没收其作案交通工具一辆。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奉某伙同本案另一被告人何某某,以售完货物后付款的方式从黄某(另案处理)手中多次买入红河、云烟、红塔山、白沙等多个品牌的假烟。期间,奉某、奉某某、刘某某三人协商,由奉某联系假烟,三人一起驾驶刘同庆的面包车跑销售,所获利润每人三成。后三被告人先后在博乐、伊犁等地销售假烟,所得赃款2.6万余元。同年11月10日,三被告人在兵团农四师62团销售假烟时,被霍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收缴红河、玉溪等各类假烟715.4条,后又在奉权家中搜出各类假烟2952条。经奉权交待,霍城县公安局在乌鲁木齐火车站截获托运至新疆的各类假烟2400条,至此,共查获假烟6671.4条。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以上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霍城县烟草专卖局核价:涉案物品货值35.6万元。

  法院认为,奉某等四被告人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卷烟,且所销售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法律规定及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原则,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四被告人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