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取保候审 >

什么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人保的条件

什么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人保的条件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邦网,专业律师免费咨询!

法邦网什么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法律咨询专题为您提供《法院未依法审理,我该怎么办?》、《在哪一阶段可独立侦查取证?》、《在哪一阶段可独立侦查取证?》、《石家庄看守所办理放人 石家庄办理取保候》、《兰州看守所办理放人 兰州办理取保候审》、《阜新看守所∕监狱办理放人 阜新办理取保候审》、《判决书送达问题》、《醉酒打架》等内容,资深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有关取保候审人保的条件及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等刑事辨护相关法律咨询。

法院未依法审理,我该怎么办?

岳律师:你好!

谢谢你的答复。这是一个赔偿确认案件。按最高法院规定,受理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下达有合议庭署名的裁定书。绵阳中法和四川高法都这样做了,可最高法院自己却没有按规定做。绵阳中法和四川高法的问题都是回避我在确认违法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而采纳江油法院虚构的办案情节和不实之词。我上诉到最高法院,结果仍然如此。我的问题是:

1、最高法院为什么不按自己规定的法律程序办案?

2、人民法院的办案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在办此案时,三级法院都放弃办案准则,都回避事实和适用法律。

3、在江油法院受理(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江油法院有无违法,这些基本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和争议,最高法院为什么连听证程序都不依法启动就下结论?

如前所说,我的屡次请求最高法均无回应,所以求助北京律师。我所说的委托,指的就是弄清这些问题,促成最高法院依法审理我的《确认违法上诉书》。

附上《确认违法上诉书》,以了解案情。

确认违法上诉书

上诉人 何君章 男 1946年9月21日生 汉 四川省江油市长钢四厂退休职工住长钢四厂武都西坪生活区47栋508室

被上诉人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杨育正 任该院院长

上诉请求:

1、撤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绵确第1号裁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赔确复字第36号裁定(以下简称两院裁定);

2、确认江油市人民法院不执行、中止执行及不依法变更主体恢复执行(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给申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法。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两院裁定一概回避江油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止执行、变更主体恢复执行(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中的违法行事实,一概回避被执行人和可变更波执行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情况下,单凭江油法院的不实之词,认定江油法院在行使职权中程序合法,中止执行的裁定和不变更主体恢复执行并无不当,还把这样的裁定说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驳回我的申请和申诉(附件一、二、三、四);从而使法律的天平完全倾向了江油法院。但事实不是江油法院的不实之词掩盖得了的!

一、江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始终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行使职权,程序违法

(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立案后,由于我“关系”没有到位,执行员百般推托,久拖不执。我把情况反映到执行庭长姚天郁那里,姚说:“判决嘛,可以执行,也可以不给你执行。”我说执行判决法律有规定。姚一听立即光火,拍桌子吼道:“你懂个屁!你休想执行一分钱!” (后来的事实证明,姚天郁的话一言九鼎,真的一分钱都没有执行;他们编些不实之词,连上级法院都会认为他们“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没有过错”,真是法力无边。)有庭长的支持,文国如理直气壮,多次拍桌子甩案卷吼我:“我就是不给你执行!”

1、《民诉法》2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2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可是自1997年11月3日执行立案至今九年多来,江油法院始终不发执行通知书。

2、《执行规定》第四章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做好执行前的准备。接案后,江油法院根本不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更不要说立即查明。我几次申请几次碰壁:“要查你自己去查,法院哪个给你查?”

3《民诉法》221~225条规定了各项执行措施,《执行规定》26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107条规定:执行结案期限为六个月。可是面对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江油法院一项执行措施都不采取过,一次都不去执行,一分钱都不执行!不要说六个月,至今已经九年多了!

4、2002年初,执行员文国如调离工作。我多次请求执行局长刘玉峰按排执行员办理此案,可均遭刘的拒绝。此后至今此案连执行员都没有。

5、对上虚构办案情节,掩盖其始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