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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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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难点及对策 (2011-07-08 11:18:10)
标签: 吴英 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 集资款 认定 杂谈
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难点及对策
【摘要】集资诈骗犯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与发展之间矛盾的产物,作为头号的金融犯罪形式,在金
融诈骗罪的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各地集资诈骗案件频繁发生,手
段翻新,严重破坏了社会和金融秩序。为此,我们结合吴英集资诈骗案等实践和体会,对该罪司法实践中
的罪与非罪、非法占有目的、社会公众、诈骗数额、职业介绍人的处理等方面的难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
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案件;司法认定;非法占有
一、当前办理集资诈骗犯罪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清
有些地方对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缺乏明确的认识。一种倾向是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来对待。典型的情形有:企业主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后因经营不善不能兑现承诺的利息或红利,甚至导致血本无归,此时由于涉案的对象众多,社会影响大,有些地方容易以影响社会稳定为由而将此当做刑事案件来对待;另外一种倾向是集资诈骗犯罪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来对待。由于该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故意,而主观上的东西往往很难用证据形式证明,并且集资诈骗罪存在一个追偿返还被害人损失的问题,因此有些地方往往将集资诈骗案件弱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处理。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这种弱化处理有时甚至被披上保护企业的外衣。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件在认定中被弱化
这种弱化体现在几个方面:
(1)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归罪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仅凭集资款没及时返还或不能偿还就推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认真分析行为人未偿还集资款的原因。
(2)对非法占有理解有误,将集资诈骗中的占有理解为民法中的占有。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仅仅是指行为人对物在事实上的非法管领状态。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以自己所有的心态占有他人之物。而实践中往往弱化“非法占有目的”标准,把占有理解为民法上的占有这种状态,而不考虑是否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3)推定的运用,导致认定结果不一。“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没有供述的情况下,需要办案人员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予以判断认定,但对推定中“极大盖然性”的理解是因人而异的,这必然导致个案认定的不一。
(三)是否属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认定标准不明确
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掌握不一。很多地方仅仅以集资对象的数量的多少作为社会公众的判断标准,认为涉及的人数多就是社会公众,人数少就当作对象特定来认定。这种认定方式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考察,没有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还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往往把对特定的众多人募集当做公开募集,而把具有公开性募集的故意,却因为募集的人数较少而当做是特定对象募集。有些地方又过分强调主观故意的标准,而且容易产生行为人有过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供述,就可认定的机械化标准。总之,对社会公众的认定,没有从主观的意图、行为的对象、行为方式上全面去考虑,因而导致对问题的定性不准确。
(四)诈骗数额认定不严谨,没有统一的标准
某市存在对于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不严谨的现象,认为只要构成犯罪就行,多一点少一点没有太大的关系,数额上的差错与量刑并无太大关系。这是一种认识上的偏差,需要观念上改变。同时,对诈骗数额的认定各地缺乏统一的标准。有的按照犯罪所得金额来计算诈骗数额;有的则是按照受害人损失的数额来计算诈骗数额;有的按照犯罪总集资额来计算诈骗数额等。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方对所有情况不加区分的统一适用某种标准,造成明显的不合理。司法实践中,亟待一种能够科学评价社会危害性的金额计算标准。
(五)对职业介绍人定性存在争议
对于明知集资人有欺诈的故意,仍然积极地为集资人充当介绍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职业介绍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是没有异议的。在职业介绍人虽然不明知,但应该知道集资人具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能否按照集资诈骗罪的共犯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故意能否是间接故意?这个问题各地没有一个定论。有的按集资诈骗罪共犯处理,有的只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如吴英案中的林卫平、杨卫陵等人就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的。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摒弃两种错误倾向,紧紧围绕犯罪构成,合理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科学中极其重要的理论,在整个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据中心的地位,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和唯一规格。无论是重打击还是重保护都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即不能脱离犯罪构成,人为的拔高或弱化某类犯罪案件的处理。否则,属于脱离法律效果前提下讨论社会效果,是一种变相违法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科学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罪与非罪
对于集资诈骗罪罪与非罪, 应以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进行判断, 即行为人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犯罪构成要件: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主观上具有通过诈骗手段占有投资者资金所有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