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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2010年5月份,因一方(甲方)喝酒后拿着锄头想砍另一方(乙方)的树,乙方为保护家里的树,于是上前阻止,但遭到甲方的追打,乙方在跑的过程中,情急之下随手捡起一块石头砸向甲方,甲方被石头砸中后倒地,不省人事了,乙方由于害怕回到家中,甲方在5天后死去,乙方被带走,到2011.3月法院开庭审判,但乙方找的辩护律师在开庭时不出庭辩护,法院判决后,也不下判决书到乙方家里,而律师也不告知,请问,法院和律师的做法是否违返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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