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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法律法规(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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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法律法规(浙江省) (2012-05-19 21:05:38)

标签: 杂谈 分类: 人身侵权

《刑法》13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后,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

死亡三人以上,并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肇事导致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30万以上;

交通肇事导致重伤1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控件失灵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车辆驾驶机动车辆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

死亡6人以上,并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肇事导致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60万以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的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出于追逐竞驾、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

3)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4)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6)明知是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7)严重超载驾驶的;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