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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强奸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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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强奸罪辩护词 (2011-01-25 10: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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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强奸罪辩护词作者:忠县吴远国律师
强奸罪辩护词
重庆忠县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X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从本案侦查阶段到今天的审判阶段,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被告人刘XX犯强奸罪辩护人是没有异议的。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犯罪行为没有得逞,属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刑法未遂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刘XX犯罪以后,积极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系初犯,在家一贯表现较好,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刘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刘XX系犯罪未遂,其主观的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又是初犯,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根据二0一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律师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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