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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构成条件认定定罪标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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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构成条件认定定罪标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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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所谓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指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自由权利。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掐脖子、按倒等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川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被害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ri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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