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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怎样认定强奸罪(2)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起诉难迈“批复”门槛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2003年1月23日,柳某被以涉嫌强奸罪移送昌平检察院审查起诉。

       而就在一天后,也就是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正式开始施行。该“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

       这一变化显然给昌平检察院的起诉带来了难题:要承担证明柳某知道微微年龄为满14周岁的举证责任。

       办案人员在微微的日记里发现,微微和柳某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而且她还细致地描写了对柳某的感受,她认为和柳某情投意合。

        昌平区检察院起诉处处长房家燕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时说,柳某在网上编造年龄身份等情况,骗取不满14周岁未成年幼女的信任,并且带领被害人脱离监护人40余天,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母亲打电话告知其女儿”不满14周岁“之后,依然编造谎言留置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的母亲多次寻找。被害人被其母亲从被告人处找回家后,出现病理反应,经戒毒治疗后症状缓解,并且,在知道被告人柳某真实身份年龄的事实真相后,其身心都遭受了巨大打击,至今不能继续上学。后果是严重的。

       在举证上,房处长还告诉记者,微微在日记里还写道,因为发现自己开始吸毒,她就有点离不开柳某了,但在弄清柳某真实身份和年龄后,她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形象遭到了全面否定,甚至感到心灰意冷。

        房处长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认为,柳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但这种认定并没有得到昌平区法院的认可。法院根据《批复》认为柳某在和微微发生性行为时并不知道微微的真实年龄,而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于是,法院要求检察院撤诉。但检察院始终坚持要求以强奸罪对柳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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