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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客商与酒醉前女友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罪无罪辩护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唐红新律师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董倬焰律师

   尊敬的东莞第三人民法院法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xxx及其家属的委托,分别指派唐红新、董卓焰律师担任彭xxx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即2012年8月23日星期四,向贵院提交辩护人委托手续,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2012年8月24日星期五,向贵院提交了本案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下午,会见了彭xxx。2012年8月28日星期二下午第二次会见本案被告人。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彭xxx犯有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一、 彭xxx的阳具是否插入李银的阴道里事实不清

    1、2012年7月18日的《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对李银的血样、阴道拭子、内裤及彭xxx的血样进行DNA检验及个人认证。鉴定结论表明,李银的阴道及内裤的斑迹未检验出男性特异性人基因分型。即李银的阴道李及内裤没有彭xxx任何遗留物。既然没有任何遗留物,就不能证实彭xxx的阳具一定就插入李银的阴道。否则,不可能在李银的阴道没有检出彭xxx的遗留物。

    2、李xx在侦查机关取样之前并没有没有清洗过阴道,不存在灭失证据的可能性。

    3、李xx述,凌晨5时,感觉有人在动她,睁开眼睛看了一下,发现有一名男子用阳具在其阴道里面抽插,没看清是谁就用手去推他,把他推开后,该名男子就去冲凉了,当时洗手间里有灯光,就过去看一下,发现是我的朋友彭xxx,他冲完凉出来后,问其刚刚是不是他与其发生性关系。刚开始他没有理我,我又问了几次。 李银自己并不确定彭xxx的的阳具有没有插入其阴道。否则,其不会在被告人洗澡时反复问其是否与她发生性关系。

    4、彭xxx的回答是,我动你又怎么样。这样的答复显然刺激了李银,导致其报警。但是,这样的答复,并不表明,彭xxx的阳具一定就插入了李银的阴道.

    5、彭x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其用阳具在李银的阴道里抽插了不到一分钟。但,在公诉机关讯问时供述不一样,认为自己的阴茎没有插进李的阴道。到底有没有插入,应结合全案的证据综合判断。不能简单的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或是公诉机关的公诉为准。我们认为,结合鉴定结论看,应当以彭在公诉机关的供述为准。

   二、 案发当晚李银是否真的醉酒事实不清

    案发当晚,其五个人在酒吧共喝了300元百威啤酒,李就醉的什么都不知道,醉的不知道当晚和谁一起离开酒吧,去的哪里,做了些什么,不知道其3个女朋友叫其离开彭xxx的家,让人很难信服其说的是真话,没有说假话。

   也就是说,李的醉酒是不是装出来的了,在这里得打一个大大问号。为什么要打问号,因为与其报案的方式、方法、过程形成非常的大反差。 事情的经过是,3个女朋友离开时是凌晨4点30分,李在5点报警,她们离开时,李还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无法叫醒李离开。当彭在3个女友离开后不到10分钟,进入房间,想与李发生性关系。按照常理,李不可能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迅速醒来。与李的报案过程,及李述内容相比较来看,形成极大的反差,因为,这是的李又变得非常清醒,自己坐电梯下楼,到了楼下打电话报警。 在这里我想举个例子,一些醉驾的人士,在被交警控制下,还胡言乱语,语无伦次,要经过长时间的约束醒酒,才能慢慢的酒醒。在经过交警的酒精检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醉酒。

    而本案

    其一,没有经过酒精测试,检验,怎么就能确定李就是醉酒。

    其二,从李严重的醉酒状态到所谓的“酒醒”,到报案,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这未免让人觉得太不可思议了吧。 我们平常所看到的醉酒,有可能是真醉酒,又有可能是装的醉酒。那么,本案中,李是否是真的醉酒了。 公诉机关提供证实李醉酒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李述,李3个女友的证言,保安的证言,及物业小区的监控录像,再无证据。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分为两类,即言辞证据和视听资料。这些证据是否非常确定的证实,李当日一定处于醉酒状态了。我们知道,证人所表述的都是其看到的、感官上的、带有猜测性、对表面现象的表述,带有不确定性。就象我们平常所说的,看到的也不一定是证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