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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莱西刑事辩护律师张淑臣:强奸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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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莱西刑事辩护律师张淑臣:强奸罪辩护词 (2013-02-08 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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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情节及适用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X的行为不属于“轮奸”的犯罪情节。
对“轮奸”的法理解释,都认定不是一般的共同犯罪,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即在实施犯罪中主观上有共同预谋,在实施中是相互配合、互相协调作案,达到共同犯罪后果。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本案被告人XXX与其他被告事先没有起诉书所指控的“预谋”,被告人XXX和其他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更没有在现场“相互配合、互相协助”。因五被告之间没有共同预谋、共同协助,五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也只是时间上的前后轮流关系,不应认定为“轮奸”。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及经过,主动坦白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XXX案发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被告人酒后犯罪,虽然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其判断力相对清醒时差,导致一时的冲动,未把握好自己触犯刑律,当然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他本人对自己所做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因此,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对被告人XXX予以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张淑臣
                                   20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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