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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报道的原则和方法

媒体的产业化、商业化正在给新闻界带来一种新的运作模式,即新闻报道追求片面化、脸谱化、戏剧化和简单化。与此同时,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网络、短信、厚报带来的信息过剩和垃圾信息,又造成了注意力的缩短。在这样的一种媒介与舆论环境里,媒体对案件的概括、事实选择、背景解释和评论是否有倾向性?报道的事实是否公平、平衡、准确?记者应该用什么立场和语言报道司法新闻?在判决前,记者用什么语言和态度报道被告?过度的报道、压倒性的情绪化意见是否给司法部门带来压力从而影响判决公正?如何保证媒体公正、平衡、充分发表法庭控辩双方的意见? 

理想的环境是新闻报道要绝对的准确、绝对的诚实、绝对的公平和绝对的自由。但在多数情况下,在各类刑事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审判前,法庭开庭前,新闻报道充满了对被告不利的新闻报道和人格抹杀。被告是否享有名誉权。不受人格攻击的权利?偏见的新闻报道能确保公平审判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吗? 媒体是否有责任确保庭外报道的公正?如何确保审判前、审判期间的报道公正?

一、法制报道对记者的基本要求

犯罪审判常常包含着金钱、性、暴力、名利或者人的各种阴暗面,是公众和记者最感兴趣的谈资。1980 年至1982年期间,澳大利亚公众被一起高曝光案件所吸引:一个澳大利亚女子被指控杀害了自己的男婴。在法院还未判决前,媒体就已经判定了这名女子有罪。在媒体的影响下,陪审团继而宣判她有罪。1986 年,新证据出现,证明该婴儿实际上是被澳洲野犬咬死。人们事后还发现,媒体报道的很多证据也是有误的,此外,一些有利于该女子的证据也被媒体“忽略”了。这一案件后来被好莱坞改编成电影《黑暗中的呐喊》(A Cry in the Dark,1988 年),展现了一个无辜女子被媒体审判的故事。

媒体审判是法制报道中讨论甚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它指的是媒体报道不顾法庭是否已经公正审判, 而制造出一方“有罪”、“有某种罪”、“有问题”或“无罪”的公众感知。媒体的引导力是巨大的,媒体审判伤害的不仅仅是某个人,同时也伤害到司法公正。

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法制强调法律和制度的实施——其秩序性;而法治强调法律介入社会生活、调整社会生活的合理性。记者的职责是“记录”而不是“评论”,因此法制报道是更为准确的称呼。法制报道对记者的基本要求:克服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体现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人权的尊重。

记者的工作是“记录”而不是“评论”。法的价值具体到记者的报道工作,就是要记者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击犯罪。

二、法制报道的原则和方法

下面提供一些有关法制报道的原则和方法: 

1.记者必须懂法。懂法的记者比不懂法的记者在报道法庭审判上会公正得多,前者能够对新闻事件的价值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在采访中知道应该问什么问题,在文献调查中知道应该查什么资料,在报道中知道什么样的信息重要等。

记者懂法的另一个好处就是能够迅速理解法律用语用词,并在报道中使用准确的语言和词汇。例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是两个概念,不可混用。用“罪犯”来定义“犯罪嫌疑人”等于已经给嫌疑人定了罪。

2.记者必须克服先入为主的思考方式。这是对记者思考问题方式的一个要求和挑战。但克服先入为主的思维框架是对法制新闻报道的公正和平衡,以及对执法司法公正和平衡的监督和保障。什么是先入为主?先入为主就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具体的人或事下结论。记者不是警察、检察官、律师和法官, 记者的职责是记录、平衡、公正、准确地向受众陈述事实。在法制报道中,记者不可以自行评论,把记者个人对某个人、某个案件的判断强加或暗示给受众。克服先入为主意味着记者要克服自己的偏见和成见。

记者不可因为某个人的性别、年龄、外貌、民族、种族、政治、宗教信仰、社会阶层、职业身份等等因素,就下结论说这个人一定怎样;记者也不可因为曾经发生过某类事,就下结论说这次的事件就一定和以前的事一样。对于任何人和事,记者要有合理的假设,即这个人或事可能是我想的那样,但同样也可能和我想的完全不一样。记者也不可在报道中做有罪推论或暗示某个受害者“活该”。

首先,一个人是不是有罪不是记者要去判断的事情。其次,记者用来判断的证据常常与案件无关。最后,有罪推论还经常涉及对一个人道德品质的拷问。但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在道德上无懈可击,居高临下对他人进行道德审问是一种虚伪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