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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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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2-09-19 22:39:25)

标签: 杂谈

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施小林,男,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什邡市方亭镇天一路

辨护人陈兴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以德市检刑诉【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小林目无国法,醉酒飙车,致四人死亡四人受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小菊、申小琴、申小碧、申小军要求判令被告人施小林赔偿死亡赔偿金

被告人施小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辩解称:发生事故时其车速约为60-80公里每小时;发生事故后施小林先给其妻打了打了电话,然后就打电话报警。当时现场并没有警察对其进行人身控制,其没有逃逸的意图,是自愿留在现场的。同时辩解称其事发后其自身及亲属没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辩护人陈兴嘉辩护称:被告人施小林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一、并非凡是醉酒驾车发生事故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比最高法院颁布的“孙伟铭”案例,本案被告人醉驾发生事故是实,但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已采取了应急措施,车辆已停止,未驾车逃离发生连续碰撞。二、被告人在事发后并未逃逸,且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其行为应构成自首。现场协警关于“担心施小林逃逸而将其控制住”的证言是不符合事实的,其“担心”被告人逃逸只是其内心的一种主观猜测,而实际上被告人并没有逃逸,协警也没有对其进行人身控制。三、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血液中乙醇含量

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施小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以被告人施小林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甘洛县支行开设的卡号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1)什邡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及《施小林到案情况说明》

证实:①案件来源为接手机号为的群众电话于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证实:被告人施小林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具有驾驶资格。

3)肖建保身份证复印件、郭应秀《常住人口登记卡》、牟世琼身份证复印件、申万贵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死者肖建保、郭应秀、牟世琼、申万贵的身份信息。

4)张卫红身份证复印件、张卫红开出的借条一张、什邡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所证明一份

证实:施小林之妻张卫红将其家房产抵押借款26万元,用于解决死者赔偿事宜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

证实:①施小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万贵、郭应秀、肖建保、牟世琼、许启德、胡发述、曾凡玉、金雪不承担责任;②认定书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

6)《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送达回执

证实:被害人尸体已经依法处理并告知被害人家属。

证实:①车辆所有人系施小林;②车辆发动机、车牌号川FF5706

8)什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情证明、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