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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膜鉴定非定罪唯一证据 综合证据链可认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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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5月29日讯记者李娜此前海南万宁“校长带学生开房”案曝出后,警方最初以涉嫌猥亵幼女罪批捕,检方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受害者家属与警方在处女膜鉴定结论上几次发生争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副处长柳青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某些案件中,处女膜鉴定结论确实能够很直接证明侵害事实,但并不是每个性侵案件都需要做。已有证据已证明只存在猥亵行为,没有进一步实施更严重侵害的,就没有必要做。这一鉴定绝非司法机关唯一依赖的证据。

  柳青说,究竟是强奸还是猥亵,检察机关要根据个案,严格依照法律从证据上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强奸幼女,刑法规定的既遂标准与成人不同,只要存在生殖器官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张妍表示,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突出。

  由于案发比较隐蔽,很少有旁观者,司法机关主要考虑的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司法鉴定结论。“除了证据少,还面临较小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效力及取证过程"二次伤害"等问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认为,取证方式同样值得关注。“曾发生过未成年被害人为了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忍辱生下孩子的案件,这样的取证代价过于惨重。”她解释说,强奸幼女案中,即便没有处女膜是否破裂的检查和精液鉴定证据,也能够从撕扯过的衣服、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隐私部位及特别特征的描述、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穿着等特征的描述、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是否在场证明、其他证人证言等形成综合证据链,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后最终采信。

  “是否进行处女膜鉴定会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张妍表示,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受害人家长更主张做鉴定。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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