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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崇淮涉嫌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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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崇淮涉嫌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律师辩护词 (2011-06-12 08:31:53)
标签: 杂谈
对同一个行为重复起诉违犯了
法律常识和国际上禁止双重处罚的原则
——齐崇淮涉嫌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让我们直奔主题:
一、 事实部分
关于“敲诈勒索罪”
1、 公诉人提交的任何证据没有一项能够证明被告人采用了要挟、
威胁的方法主动索要财物,基本上都是地方政府、党委宣传部门主动公关“灭火”,这实际上是一种行贿行为;
公诉人指控,
从被告人被指控的数起案件的发生、发展看,基本上遵循了这样的模式:某地发生安全事故,被告人齐崇淮得到消息后亲自赶到现场或者安排人前往现场,地方政府宣传部门在现场接到采访者,采访者写完稿件,发表之前请有关部门核对,有关部门开始组织人员公关,随后发生了金钱往来,采访者放弃了新闻报导。
从庭审当中展现的很多笔录来看,正是由于相关宣传部门看了稿件后,怕影响到本单位或本政府的形象,而主动产生了“给钱”的意识。没有任何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有“拿不到钱就曝光、拿到钱就不曝光”的以财物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宣传部门以各种方式、各种途径给了被告人财物,这又是什么行为?这实际上是一种“行贿”行为,而且这种行贿还带有某种程度上的强迫性。
从被告人承认的几项费用来看,实际上是被迫接受了一种“贿赂”,也就是“被受贿”,既然是被动的给予财务,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否则如果按照公诉人的逻辑,那么“盗窃犯”也可以用“贪污犯”来指控了。
3,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被害人的证据,同时政府和党委宣传部门也永远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者;
敲诈勒索罪必须有被害人,令辩护人感到惊奇的是,公诉方提交的证据目录中,竟然没有一项被害人陈述的证据!
而实际情况是,在一些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候,媒体记者进入采访就等于进入了一个危险地带,一是事故发生地的企业单位,一个是当地政府、党委的宣传部门。他们以各种方式对事件采访者进行围追堵截。最常见的就是采取“封口费”的方法灭火。譬如滕州市辛绪淀粉厂玉米罐砸死人的事件,
在现代社会,政府机关永远不可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否则,这个国家的公民将面临这样的危险:任何一个试图批评政府的人、或者试图通过政府获得赔偿的维权者都将面临敲诈政府的指控。这将意味着政府解决矛盾、化解社会危机功能的丧失。
关于职务侵占罪
1, 记者站不是一级单位,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用假合同和发票报销了记者站十八万元的财产,需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一个前提是所侵占的财物必须属于单位,作为一个单位,又必须具备一些要素,譬如有自己的名称,公章,财务制度,营业场所,营业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等。
被告人齐崇淮所在的记者站,在创立之初只有其自己一个人,没有对公帐户,没有自己的财务,实际上就是一个人的记者站,根本算不上一个单位,既然算不上一个单位,又何来侵占单位的财物呢?
2, 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来看,报社和齐崇淮所在的记者站是一种
挂靠关系,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侵占的财产属于个人所得;
被告人齐崇淮获得广告收入之后,除去上交的管理费和报社留存费用后全部返还个人,被告人有权自由支配。报社没有给齐崇淮支付一分钱工资,也并没有为齐崇淮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把齐崇淮纳入事业单位编制,报社和齐崇淮实际又存在某种雇佣关系,完全靠拉业务赚提成,当报社把单位的收入以齐崇淮为名进行汇款的时候,实际上报社已经完成了单位内部的收入分配,就是归齐崇淮个人所得,并非单位财产。
3、被告人提供不真实的合同与发票领取汇款的行为是单位内部的违规行为,责任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