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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四川频
本网讯: 为了规范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近日,资中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会签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签订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的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处理模式,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办法收到了以下几点良好的工作效果。
一是细化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形。鉴于刑诉法对听取律师意见规定的笼统性及原则性,该《办法》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形分为“应当听取”和“可以听取”两种情形。“应当听取”的情形细化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及“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等两种情形;“可以听取”的情形细化为对“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的;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或有不同意见的”等10种情形。
二是明确了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办法》规定了辩护律师提出意见以书面意见为主、口头意见为辅的方式。对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并规定了《法律意见书》应当围绕“对侦查机关提捕的罪名、事实、证据有异议的情况及理由”等5个方面进行重点阐述;此外还规定了在审查逮捕期限届满前三日或是受到告知后三日内可以提出意见。
三是规范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及处理方式。《办法》规定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侦监部门具体安排听取意见的事项;侦监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进行核查,可以查明的,依法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暂时不能查明的,在作出是否批捕决定后,将相关材料移交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四是严明了检察人员的办案纪律。《办法》严明了案件承办人不得私自会见该案辩护律师或者接受其提供的财物、参加宴请、娱乐活动等纪律。对违法纪律的,将严肃处理。
(艾才伟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