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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陈某某绑架罪一案 获刑十二年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陈某某绑架罪一案 获刑十二年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事判决书
2011-10-18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勇平,曾用名陈健,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于资兴市,初中肄业文化,农民,家住资兴市青腰镇黄金村火烧盈组。 2008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9年4月6日因涉嫌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四清,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于资兴市,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资兴市彭市乡长富村上湾组25号。2009年4月6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戊田,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于资兴市,初中肄业文化,农民,家住资兴市彭市乡联富村新干西陇组。2009年4月6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 2009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平涉嫌绑架罪、盗窃罪, 被告人黄四清、段戊田涉嫌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智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平、黄四清、段戊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绑架罪
2007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黄四清和何周文(在逃)在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同祥圩娱乐网吧看见被告人陈勇平、段戊田以及王春伟(在逃)在网吧上网,在闲聊的过程中被告人黄四清打电话叫来了欧芳红(在逃)。被告人黄四清提议其所在的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水车洞村邓背岭组附近的高强煤场老板封竹峰很有钱,而且封竹峰与附近一煤场老板何良广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可以让欧芳红冒充何良广的外甥,以此为由向封竹峰索要8000元钱,如果封竹峰不肯出钱就把他绑走,钱到手后六人平分赃款。被告人陈勇平、段戊田以及欧芳红等五人均表示同意。之后,由被告人黄四清先潜入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水车洞村邓背岭组附近的高强煤场打探情况,被告人黄四清见封竹峰一个人在煤场,遂打电话给欧芳红等人让其赶快行动。被告人陈勇平、段戊田以及欧芳红等人在郴州市鲁塘镇同祥圩租了一辆面的车赶到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水车洞村邓背岭组附近的高强煤场宿舍内,以高强煤场股东封竹峰与附近一煤场老板何良广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将被害人封竹峰强行挟持至一辆面包车内。在桂阳县太和镇肖家山水库停车后,王春伟将被害人封竹峰身上的两台手机、银行卡及3000元现金强行搜走,又逼被害人将银行卡的密码写出来。被告人欧芳红和陈勇平在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同祥圩一自动取款机上查实被害人封竹峰银行卡内只有300元钱,便没有取。尔后欧芳红在同祥圩买了二把水果刀,到娱乐网吧接上被告人段戊田返回肖家山水库,欧芳红拿一把水果刀架在封竹峰的脖子上,王春伟拿水果刀顶在封竹峰的腹部,要封竹峰马上往家里打电话筹6万元赎金,否则撕票。被害人封竹峰便四处打电话筹钱,筹到3万元钱以后,又打电话给高强煤场另一股东李从真,要其将钱送来。后被告人陈勇平、段戊田以及欧芳红等五人又将封竹峰挟持至郴州市湘南学院附近“乐悠闲”招待所205房间,由被告人陈勇平、段戊田负责看守封竹峰。当晚10时许,欧芳红打电话给何海成(已判刑),要何海成收取30000元赎金并将封竹峰的一台三星C188型手机交给何海成与李从真联系。何海成从李从真处拿到27800元赎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赎金27800元及被害人封竹峰三星手机一台。被告人陈勇平、段戊田以及欧芳红等五人见何海成的手机无法接通,遂将封竹峰单独留在招待所内,租了一辆面的车逃走了。
二、盗窃罪
2008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勇平伙同黄天雄(已判刑)以及李江南、胡华兵、欧阳华窜至资兴市清江乡大垅村上坪山组,盗走型号HYA200×2×0.4通信电缆331米(价值14398.5元),之后销赃给黄群强(已判刑),得赃款7800余元,被告人陈勇平以及黄天雄等人每人分得赃款1200元。
2008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勇平伙同黄天雄、宋信方(均已判刑)以及李江南、胡华兵窜至资兴市何家山乡西坌村黎家组,盗走型号HYA200×2×0.4通信电缆300米(价值13050元),之后销赃给黄群强,得赃款5300余元,被告人陈勇平以及黄天雄、宋信方等人每人分得赃款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