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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受贿罪?
如何认定单位受贿罪?
核心导语:在单位受贿罪中,需要进行认罪,那么这个罪名的构成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单位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复杂的构成体,这个构成中,哪些明显的特质可以进行相应的一个表示的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财物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构成要件】
单位受贿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刑法中人一般指“自然人”,并不指“法人”,则单位犯罪没有共犯。
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我国刑法在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人民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虽然没有对单位共同犯罪作出单独的规定。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个单位与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某些犯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受贿中共同犯罪是客观存在的。
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在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对作为从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主体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