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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事犯罪公安局不给立案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百度知道的回答
要求公安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如果任为使不合理的,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让检察院监督公安立案。如果检察院不予受理的,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但是要向法院说明提起自诉的原因。
如果法院仍然不受理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立案。或者向本级政法委、纪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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