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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