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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邓玉娇为什么不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

从公布的案情来看,邓玉娇在受到侮辱和遭到纠缠无法脱身的情况下,举刀刺伤邓贵大致其应失血过多死亡,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常识来分析,邓玉娇为脱身有了伤害邓贵大的动机并实施了行为,但却不一定就有杀死邓贵大的动机,连续刺伤邓贵大的行为是在自己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自我保护意识作用下的行为,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动机,邓贵大的死,应当是伤害的后果而不是邓玉娇行为动机的结果,因此,公安机关似乎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立案侦查更为妥当一些,可湖南的警方偏偏要以“故意杀人罪”立案,这是为什么? 很明显带有倾向性!要知道,侦查的意向对侦查行为和侦查结果具有极大的引导和干预性,说白了,就是此案给人的感觉从侦查开始就是戴上了一个“有色眼镜”,按照一个潜在的或者说主观上的意向进行着,难怪要把邓贵大、黄德智的强奸意图轻描淡写的说成是“要求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并刻意强调邓玉娇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似乎要想给公众一个“邓玉娇因为精神不正常”,或者精神在案发时刻突然失常而杀人,给人的感觉是既希望邓玉娇“故意杀人”的嫌疑成立,又希望以其精神失常来个“从轻判决”,以期达到给各方面都有交代的效果。其实,湖南的警方是很难的,因为邓贵大是“国家人”,没准儿那天还是为了招商引资的事业而不得不“因公洗浴”的呢,若此,虽然死的不光彩,但“因公殉命”总是为“公”,政府如何对家属交待?如何对其管辖下的其他公务员交代?还不把希望寄托在公安政法机关的“严格执法、维护和谐”上?这恐怕才是“以涉嫌故意杀人”而立案的个中原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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