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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数, 1、对被告人口供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在第一种环境下,违反公安部《措施划定》第251条、最高检《法则》第193条的划定,违反《刑诉法》第120条划定,并往往作对本身有利的指控,一般应认定具有法令的效力,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加庭审质证及仅提供证人谈话笔录或书面证明质证http://
以及是在差异阶段由差异的人员举办取证,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 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应明晰指出其违法性,(2)充实留意被害人证言前后抵牾或过甚其辞之处, (四)对判断结论的质证 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判断结论有:法医判断、司法精力病学判断、字迹判断、化学判断、管帐判断、技能判断等,由于控方取证人员的记录程度、方法的纷歧致,应在庭前就判断结论中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 (五)对勘验查抄笔录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