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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经营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其他非法经营

法律咨询:
  经营黑车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之一
  (抛开证据及数额认定等不论,就法律规定本身进行咨询,恳请予以书面回复)
  
  关于无照经营出租车(包括私家车、小客车、小摩的等),进行经营获利,达到一定数额后(非法经营数额个人5万元、单位50万元,或者获利1万元或10万元),是否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不仅公检法意见不一,在各自系统内也有截然相反的观点。
  据初步搜索,全国各地对此法律规定的运用和实践也有天地之别。早在1998年重庆市江北区陈某无营运证发包出租车构成非法经营罪等。2007年湖南长沙赖朝阳私自组织小轿车营运获利被立案。2008年重庆东赢出租汽车公司经理将黑车改装成出租车获利3.5万被判刑。2009年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曾对“羊儿客”进行立案、公诉并判刑。2009年福建某县、市公安局在书面决定和复查意见中,均认为经营黑车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特征,不予立案。(200即有相同规定)
  2010年5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第8款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将出租车的管理排除在外,至今尚无专门的法规。2005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代表国务院进行法律解释)给交通部和建设部的批复,明确:对经营黑车应当依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对经营黑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等问题咨询如下:
  1.该行为定性是否与其使用的工具特征有关系,不同的经营工具会影响定性?如车辆大小、座位多少、车辆外观、是否伪造成出租车等。
  2.该定性追究是否与“行为特征”有关联?影响定性?有的在市内不固定路线进行载客,有的在固定路线进行长途客运,有的兼而有之。
  3.对不同的“行为分工”是否区别对待?有的直接开车载客,有的暗地里招揽客人,有的只是接听电话上下联络。
  4.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所有“需要许可而没有许可的”,还是特指某些具体行为?如是后者,如何区别对待?或者需要援引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指的是数额还是造成社会影响,或者人身死亡伤害等,比如黑车经营中常见的,发生交通事故死伤的人数多少算不算入情节严重因素之一?
  6. 本罪立法的本质特征、目的和宗旨是什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么是否所有“需要许可而没有许可的”都是对市场经济秩序比较严重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后应统一定性追究刑事责任,不应有所区分?或者有其他原因?
  恳请及时予以书面答复,谢谢!
   咨询人:李先生 1017lqy@163.com
   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100044
  
  

楼主:1017lqy 时间:2010-08-05 10:36:21

  2009年3月28日晚,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路段(324国道234公里85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号闽ECJ171号小轿车碰撞民房。该车车主邹军,司机张建锋、乘客李乾民、王明锋。关于车上具体死伤人数,尤其是李乾民现场生死情况,不同部门、不同时间有不同说法,至今未能明确,对家属造成巨大精神伤害!
  公安部交管局是交通事故情况上报、汇总的最高法定部门,死伤人数的权威统计部门。据查,安监部门的统计数据来自于贵部门,以贵部门数据及记录为准。一年多来,在 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上始终查找不到该起案件的死伤情况及上报信息。但福建其他地区、时间发生的大大小小案件,基本都可查询到。故特请公安部交管局对该案情况进行核实,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请贵局公开如下信息:
  上报到公安部交管局的南安市2009-3.28交通事故死伤人数、抢救情况,以及上报当地政府值班室、泉州市交警支队、福建省交警总队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记录,并请明确是以日报还是专报方式上报?
  谢谢!
  

  你的主题也是我期待的答复。究竟该如何定性黑车运营的法律界限。
  

作者:ranshaof2008 时间:2013-10-31 11:08:09

  在国外好像只要你有车想开出租车,则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个人运营证件就可以载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