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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预防网

 

 发布时间:2013-01-25 来源: 浏览:0

 

砸高档车盗窃财物 嘉禾警方捣毁一未成年人作案团伙

    2013年1月23日,湖南嘉禾县公安局捣毁一个系列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的团伙,带破案件十余起,嫌疑人被拘留。
  今年1月份以来,嘉禾县城内发生多起汽车车窗被撬,车内财物失窃的案件,作案手法十分相似。嘉禾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刑侦中队为骨干的专案组。民警将近期发生的案件串并案侦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掌握了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民警还通过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分析比对,最终锁定了以李某(男,1998年出生,嘉禾县城关镇人)、胡某贵(男,1995年出生,嘉禾县莲荷乡人,在逃)为首的盗窃团伙。
  1月22日15时许,专案组民警在晋屏路某网吧展开抓捕,当场将团伙主犯李某以及涉嫌收受赃物的网吧管理员李某利(男,1989年出生,嘉禾县车头镇人)抓获。
  经审查,李某对1月份以来十余起在县城内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李某供述,他们一般将目标选定为高档轿车或越野车,一人望风,另一人实施盗窃。李某利交代,他曾先后从李某处低价收购1瓶五粮液和5包芙蓉王香烟。
  目前,嘉禾民警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带回管教;李某利被行政拘留。该案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两辍学未成年伙同在校学生抢劫同学分别获刑

   十六岁的卢标启、黄阳耀早年辍学流落社会,无所事事。一天晚上,两人伙同学校十五岁的学生潘学贵一起窜到一男生宿舍内,当场劫走该宿舍学生的现金和早餐票。2012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标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阳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潘学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标启、黄阳耀翻墙进入田林县某中学校园内一男生宿舍找到被告人潘学贵,经商量后窜到旁边的一男生宿舍内,采用殴打和威胁的方法将冯福元、盘金书等十二名学生全部叫起来排成队,并逐一进行身体搜查要钱。接着,又强迫学生一个个打开箱子搜查,当场劫走共计144元的现金和价值129元的43张早餐票,并威胁学生不得告诉老师和报警。被告人卢标启、黄阳耀、潘学贵抢得现金、早餐票后进行私分,被告人卢标启和黄阳耀共同分抢得的现金,被告人潘学贵分得43张早餐票。
    案发后,被告人潘学贵接到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潘学贵处收缴43张早餐票并已退还学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自行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卢标启、黄阳耀、潘学贵出生于普通的农民家庭,都是家中的独生儿子,其中被告人卢标启父母常年出外打工而使卢标启变成留守儿童跟随年老的又管教不到位的公婆生活;2012年3月,卢标启的父母又离婚,其个性较刚烈、争强好胜,基本上完成小学学业。被告人黄阳耀从小其父母因感情不和,母亲离开已有十多年的时间,父亲又经常喝酒而管教不到位,其性格孤僻,平时在村里有小偷小摸现象,在校期间学习不认真,经常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整天上网,读到小学三年级就不读书了。被告人潘学贵在校期间和村屯里表现较好,但上了初中后学习成绩不太好,其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其跟随其母亲生活,缺少父爱。三被告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均分别疏忽对他们的管教,三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且被告人卢标启、黄阳耀过早地离开学校而走上社会,致使他们结交社会不良青年,以致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是导致被告人卢标启、黄阳耀、潘学贵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的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标启、黄阳耀、潘学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暴力和威胁方法当场劫走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少年持刀撬店面 一包烟都不放过

    1月15日以来,福州南方建材市场陆续发生数起店面在凌晨时分被撬被盗事件。
   “有人在撬店面。”前天凌晨1点多,巡逻民警接到了市场保安的报警信息,随即抓获了两名正在盗窃的少年,从他们身上找到液压钳一把、砍刀两把。18岁的甘某和16岁的华某告诉民警,他们和另外一名少年邓某从外地来到福州后,每天都在玩乐,很快就没钱花了,于是想到去撬店面。进店后,他们一顿翻找,电脑等值钱的东西都带走,连一包烟都没漏掉。前天,三名少年接连撬盗店面财物五起。
   24日两名少年已被刑拘,警方正在追捕邓某。

 

为夺1条鱼伤害78岁老人 莱芜17岁少年被判刑
 
期   2011年5月21日7点左右,犯罪嫌疑人王越到牛泉镇某村谷和承包的水塘捞鱼,不料被谷和及其妻子亓爱发现,谷和和妻子亓爱便与他争夺。在双方夺鱼过程中,王越抱鱼用力左转,亓爱被拐倒,受伤。经鉴定,亓爱颈髓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创口,口腔粘膜损伤,系轻伤。
    案发时王越为17岁的青少年,而亓爱是78岁的老人,王越作为有较健全判断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与将近80岁的老人发生肢体冲突有可能造成老人受伤,但却仍放任受伤结果的发生,他对故意伤害有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亓爱轻伤,因此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犯罪嫌疑人王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越最终被莱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16岁少年帮朋友出气捅死他人

  1月22日凌晨4时许,一名17岁左右的男子被人追打,逃至海口市琼山区琼台福地关帝巷后,被人持刀捅死。记者昨日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获悉,3名嫌疑人均已归案,其中最大的罗某刚满18岁,另外两名嫌犯陈某和吴某只有16岁。拿刀捅死受害人的是吴某。警方介绍,死者17岁左右,身份不明,当时上身穿红色外套,下身穿黄色长裤,如有知情者,请速与负责该案的琼山刑警大队联系。
  22日凌晨5时许,一名市民称,海口琼山区琼台福地关帝巷发生一起命案。琼山刑警大队现场勘验发现,死者17岁左右,上身穿红色外套,下身穿黄色长裤,光脚,尸体头朝南脚朝北仰卧,背部有多处刀伤,系被人伤害后抢救无效身亡。命案发生后,琼山公安分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经侦查,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16时许在海口市琼山区三峰里巷子内,将犯罪嫌疑人罗某(男,18岁,四川泸州人)、陈某(男,16岁,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马坡村人)、吴某(男,16岁,广东汕头人)抓获。
  嫌犯交代,今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3人在海口市水果市场神浪网吧上网时,罗某向坐在旁边的被害人索要香烟遭拒,罗某强行把受害人的半包烟拿走。受害人放出狠话称要教训罗某,之后离开。22日凌晨1时许,受害人伙同七八名男子到中山路一家网吧找到罗某,并把他拖出去殴打。罗某心生报复,遂召集陈某、吴某追打受害人。
  据了解,3名嫌犯均已辍学。嫌犯吴某说,一个月前他负气离家出走,整天跟罗某和陈某混在一起。“凭什么无缘无故打我朋友,我心里不服。”吴某说,他当时手中拿着一把刀,陈某拿着一根棍子,他们紧追着受害人往一个小巷里跑,在小巷内将受害人按倒在地,他拿刀捅伤其背部后,立即逃离现场。吴某说,被抓后他才知道自己捅死了人。
  据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获取上网费用 滁州12岁少年手机店行窃

    日前,定远县能仁乡一家手机店,发生一起盗窃案件,店内手机和现金被盗。刑警队很快介入调查,锁定该乡12岁的男孩二宝嫌疑很大。被抓获后,二宝承认为获取上网等开销,趁夜溜入手机店,先后两次盗得现金1400元、2部仿苹果手机及手机卡4张。
    12岁少年二宝(化名)为获取上网费用,竟趁夜进入手机店行窃。近日,定远县炉桥责任区刑警队破获此案,对二宝进行严厉批评,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获得赔偿后,店主表示谅解。
    此前,定远县能仁乡一家手机店,发生一起盗窃案件,店内手机和现金被盗。刑警队很快介入调查,锁定该乡12岁的男孩二宝嫌疑很大。被抓获后,二宝承认为获取上网等开销,趁夜溜入手机店,先后两次盗得现金1400元、2部仿苹果手机及手机卡4张。

 


陕西15岁少年迷恋色情网 强奸12岁幼女获刑

    近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15岁少年迷恋黄色网络,心生模仿色情画面的念头,对年仅12岁幼女实施强奸,未成年被告人阿健(化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宣判后表示服从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15岁的阿健是淳化县某镇学生,平时迷恋网络,特别是黄色网站。据阿健供述,他为了上网浏览黄色网页,将平时父母给他的吃饭钱节省下来,在晚上老师查完宿舍后溜出校门,通宵达旦在网吧上网。
    由于黄色网络的毒害,使阿健萌发了模仿色情画面的想法。2012年8月12日上午10时许,阿健遇见一名女孩在同村朋友家玩耍,期间阿健和女孩同坐在朋友家卧室炕边看电视。
    这时,阿健突然强行把女孩推倒在炕上。随后,阿健将卧室门关上,不顾女孩反抗,对其实施性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健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强奸的女性不满14周岁,属于幼女,应从重处罚。
    但由于阿健本人也是未成年人,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手段简单,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先敲头再夺包 宜宾少年专抢独行女子

  1月初,宜宾市翠屏区一周内连续发生3起“敲头抢劫案”,3名单身女性,先后被人用硬物敲击头部,并被抢走手提包。随后,宜宾警方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在浙江落网,谁也没想到,犯罪嫌疑人竟是15岁的花季少年。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月9日晚上8点50分左右,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一家超市买完东西,市民李霞(化名)步行回家,行至南岸商贸路九都变电站对面时,她的头被狠击一下。随后,一名男子一把抓住她的头发往地上撞,并对她拳打脚踢,几分钟的殴打后,男子抢走了她的手提包。
  据了解,在李霞遭此劫前,类似的案件已发生两起。1月3日晚上8点半左右,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大道派出所接到“我在叙府立交桥不远处被抢了”的电话报警。案件发生几天后,1月7日晚上9点35分 ,翠屏区金沙江派出所再次接到报警,有人在商贸路九都变电站对面,被人用砖头砸晕后抢走挎包。
  同样的作案手法,作案地点、时间相似,根据以上特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公安分局成立“2013.1.3系列敲头抢劫案”专案组并立案侦查。
  1月15日,专案组侦查认定15岁的张乐(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17日,在温州警方的配合下,专案民警在温州瑞安市一个网吧里将张乐抓获。
  据查,张乐是自贡人,2011年,他曾伙同其他人在翠屏区南岸盗窃电动车,作案 8起。因为当时张乐未满14岁,警方对他进行一番教育后,将他放了。2012年,张乐在浙江抢劫被抓,但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警方表示,经查,为了筹集生活费和上网费用,从今年1月3日开始,张乐先后在叙府立交桥、南岸商贸路14路公交车站(九都路变电站对面),对单独行走的女性实施抢劫,共计抢了1万余元,3名被抢女性头部挫裂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少年暂住网友宿舍 入室盗窃手机获刑

   网络发达的当今社会,QQ已经成为年轻人必不可少的网络交友工具,但网络毕竟是虚拟的,谁都不知道网络中对方的真实本性,如果过于轻信对方,也会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2012年12月21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这样一起因留宿网友而发生的盗窃案件,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熊俊(化名,1995年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中旬左右,被告人熊俊来鹰潭找网友江华(化名)玩,并想在鹰潭找份工作。网友江华让熊俊借住在其上班的凯莱假日酒店男生宿舍里。2012年8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熊俊在本市凯莱商务酒店“水吧”玩,趁其他人不注意将该酒店服务员放在“水吧”吧台上的钥匙偷走,并趁该酒店员工宿舍无人之机,用偷走的钥匙套开酒店服务员被害人谢欣然(化名)所住宿舍房门,入室盗走谢欣然放在床铺枕头下的苹果4S手机(有手机壳),后将该手机藏匿于其所暂住的该酒店男生宿舍的空调挂机上。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该手机及手机壳价值共计人民币498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已找回被盗手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俊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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