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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马奇勋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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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贪污贿赂罪、受贿罪律师
北京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 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2-11-9 【字体: 】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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