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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财物后“为公支出”不影响贪污罪的认

【摘要】:所谓“为公支出”即是指当事人为了单位、集体办成一件事情所需“破费”的支出行为。这在情理上有它的合理性,在法理上也有对它的宽容性,但事物总有它的“度”,如果打着“为公支出”的旗号,大行贪污、行贿之道,过“度”地“为公支出”,就会改变其性质,那么,其所谓的“为公支出”与犯罪就同日而言了。锦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对一件过“度”地“为公支出”案件的审判,不仅仅是简单的审判,而是对这一问题的性质、审判依据的法理探讨,值得司法部门及社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