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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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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范文——强奸罪 (2010-05-29 14:04:54)

标签: 法律 犯罪嫌疑人 强奸罪 郑州市 李贺律师 杂谈 分类: 成功案例

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诉讼文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不成强奸罪,而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材料和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一、侦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1.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教训赵某某系出于哥们义气,而非强奸的暴力手段。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手教训赵某某,其目的仅仅是为帮朋友出气而绝非意图强奸赵某某,此时的“暴力手段”与后来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强奸行为的手段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强奸的目的,在他们一同到王某某租房的地方时完全有实施的条件、场所、时间,但其并未实施,这进一步表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手教训赵某某无强奸的目的。

2.赵某某去郑州市某某地系自愿而非受胁迫。

赵某某是大龙按摩店的坐台小姐,其从事的职业就是卖淫,赵某某曾亲口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说过。当她看到王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比较厉害,比现在所“依靠”的大龙还要能混,对于她来说跟着谁干都一样,为什么不跟一个能罩着她的人,当王某某问赵某某愿不愿一块出去玩的时候,赵某某并未拒绝,所以其去机场的行为不是侦查机关认定的【受胁迫】而是自愿。

3.双方发生性关系双方完全自愿。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谈朋友的目的(此时需要着重强调一点,他们之间的谈朋友与一般人所理解的谈朋友有些许不同,因为他们是从事卖淫或介绍卖淫的职业,虽然这样的职业为一般人所不齿,但我们不能仅此就否定了他们谈朋友的方式与目的,任何行业的任何人都可以有他们所可以理解、接受的谈朋友的方式与目的),甚至是出于一块挣钱买车、买房、结婚的想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出谈朋友、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用的是征求意见的口气,不是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赵某某,赵某某在整个性行为过程中没有任何反抗的迹象,甚至第二次还是赵某某主动要求的。从当时性行为发生的环境及性行为过程中的表现来看,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赵某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她是完全有条件选择走出房间向洗浴中心的服务员或其他客人呼喊求救的,以避免这件事情的发生,但她却没有这样做,这足以表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完全自愿的,并没有违背赵某某的意志,并没有侵犯赵某某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4.假如赵某某是被“强奸”,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后有很多疑点值得质疑。

当天晚上12点左右,某某洗浴中心人员过来要房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嫌贵,问赵某某愿不愿意跟他回老家,赵某某同意,二人打车回老家,此时赵某某也完全有条件向某某洗浴中心人员或出租车司机求救,但她却没有。

回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老家后,二人共同睡在大厅的沙发上,次日清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做好早饭后他们才起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起床后亲自给赵某某打来温水、洗头,到村里商店给赵某某买爱吃的东西。赵某某称呼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妈”,问:“妈,我爸去哪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也把她当未来的儿媳妇看待,吃过饭后,二人手牵着手、说说笑笑、无比亲热地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奶奶、朋友家串门。试问,一个女人若被强奸后还会表现得如此大度、若无其事、开心么?

在以上很多时间、很多情形下赵某某完全有机会、有条件选择逃跑、呼救、报警,但她却没有,直到

二、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