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经营罪 >

北京有名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

  

非法经营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量刑认定技巧

        1、非法经营罪与正当经营行为的界限。所谓正当经营行为,就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并加以保护的市场经济行为。例如市场主体、包括个人、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不逃避国家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不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正确区分非法经营罪和正当经营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1)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有无违反国家关于物品专营、专卖即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未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许可而经营的行为。(2)主观方面,行为人通过经营活动所获利润是否在国家法律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无非法经营的故意和是否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符合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正当经营行为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须依法加以保护,非法经营行为,都是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须依法打击。[5]

        2、非法经营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在于查明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一般的,属于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的一般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非法经营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这主要是本罪与其他从1997年刑法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中分离出来的犯罪或者和本罪非法经营行为有关联的一些犯罪界限。这些罪具体包括:、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妨害文物管理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直接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不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客观行为方式和表现不同,对于牵连犯,应分析其犯罪对象和直接侵犯的客体,根据违法的法律法规的不同,按主要行为或目的行为定罪量刑

 

李奉青,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排名第33位,早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199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将近20年法律工作经验,专业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我们的团队现有律师近300人,工作人员100多人,多数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法学院,半数以上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有着非常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部分律师有政府机关工作背景,后专业从事律师业务,与政府及职能部门有着良好的工作关系。全国各地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上千起,和相关非诉讼法律服务。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东方卫视做专题报道,并接受法制日报、财经时报、人民论坛、法人、新京报等媒体采访。诚信服务是我们的宗旨,且承诺只收取一次律师费用,竭尽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李奉青律师,联系电话:13718998000,Q Q:807633871

E-mail:law7218@yahoo.com.cn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