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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资深刑辩律师朱春立律师(Tel:15815550964)精
案由介绍:
出自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737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XX市XX县XX镇XX村X组。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和职业。
2011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按约定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某咖啡厅楼下和买毒人肖某某会面,后二人乘坐一辆出租车离开。被告人张某在出租车内将两包毒品(分别净重0.33克和0.3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民警在该出租车内抓获,交易的毒品。毒资亦被缴获。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某处缴获另一包毒品(净重0.4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张某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本案涉案毒品数量较少,请求从轻处罚。2、本案运用了特情侦破手段,应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朱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