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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贩卖毒品罪到运输毒品罪——任何求助于深圳刑事律师团队的法律咨询,我们都将认定对待!
【案件情况】
涉嫌罪名:贩卖毒品罪到运输毒品罪的更改。涉案毒品:麻古300余克。案件程序流程:由刑事拘留,至逮捕,案件目前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深圳市刑警大队。关押地点: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案件发展】
(1)由深圳刑警支队5大队刑事拘留一个月,罪名为“贩卖毒品罪”。
(2)然后由深圳预审监管支队正式逮捕二个月,罪名为“运输毒品罪”。
(3)某外籍怀孕女孩,被抓2天后已取保候审(由头为怀孕)。
(4)B则闻风负案畏罪潜逃,目前不知去向,下落不明。
(5)警方认定A是幕后指挥(A没有去现场签收包裹)。
【基本案情】
(1)B所寄的包裹收货人为假名字。
(2)收货地址也是假的(不是A家的住址)。
B某在云南要求A某帮其在深圳签收一包裹,并要A某提前帮其购买两张电话卡备用。某日,B某要求A某启用其中一张电话卡,A某照做。后告知其签收包裹,A某因家里有事拒绝。后B某再三要求无果。后B某遂从云南临时指派一外籍怀孕女孩来深签收包裹。后B某要求A某将手机卡及其手机一部交由怀孕女孩。后怀孕女孩签收包裹时被抓,后B某一再要求A某去探查小女孩的情况,A某下楼即被抓。
【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观点】
其一,对A某的不利所在:可部分推定A某存在毒品犯罪的主观犯意。
(1)有为B某购买两张电话卡的行为;
(2)案发前频繁地与B某有电话联络行为;
(3)虽拒收包裹但有协助怀孕女孩给其手机使用的行为;
(4)与B某案发前数年已相识。
其二,对A某的有利所在:
(1)B某在逃,无其供述印证其与A某之间的交往和联络;
(2)A某与实际签收包裹的人怀孕女孩并无事前联络也不相识;
(3)怀孕女孩不会指证A某。
综合意见:就目前案件来说,并无确切充分的证据证实A某与B某之间存在毒品运输的犯罪联络,尽管通话记录和手机卡及手机均与A某有关,但包裹的实际接收人怀孕女孩及在逃的B某并无客观能力指证A某,而A某也不会认罪。因此,尽管有通话记录证实A某和B某之间存在联络,但并无确切充分的证据证实两人之间就运输毒品事宜已达成确定的明智的一致的犯意。律师认为:就公安目前的证据来看,A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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