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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钱列阳:《刑事辩护技巧与风险防范》
[转载]钱列阳:《刑事辩护技巧与风险防范》 (2012-11-18 19: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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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钱列阳:《刑事辩护技巧与风险防范》作者:李旭辉律师
钱大师刑辩实践经验的精华总结,值得我们的每一位刑辩律师认真学习和借鉴。
钱列阳: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就读于: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北京大学分校、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
钱列阳
现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 委员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 主 任
北京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专门委员会 副主任
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 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兼职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联合导师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 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列阳奖学金” 捐赠人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律服务团 成 员
北京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律师顾问团 副秘书长
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 名誉会员
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刑事辩护技巧与风险防范》
钱列阳
主要内容:
(一)执业风险防范
(二)刑事辩护技巧
(三)无罪辩护问题
一、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在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以下几个环节可能会出现问题:
1.与客户面谈
2.与被告人面谈
3.与同案被告人律师之间的关系
4.调查取证问题
5.保密问题
(一)与客户面谈
1.不做承诺,不做风险代理。
2.在收费问题上,不可贪图便宜,在合同中明确,开好等额发票。
3.勿谈自己的人脉关系。
4.不可诋毁同行。
(二)会见被告人
因为有录音录像在案,注意:
1.不可替被告人传字条给家属;
2.不可带吃的喝的东西给被告人;
3.更不可使用手机。
(三)与同案被告律师的沟通
原则上,同案被告律师之间不要有太多的沟通,最好不沟通,原因:
1.来自司法机关的风险,涉嫌串供;
2.对客户难以交代;
3.律师费的差异。
(四)调查取证
1.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去做调查取证,尽量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手去调查取证。
2.避免和证人一对一单独在一个房间里。
3. 询问证人的内容:“侦查机关找过你没有?你把你跟侦查机关怎么讲的再讲一遍。”“你觉得有什么地方没讲清楚?”“如果侦查机关再来找你,你是否应该这样讲,你是不是愿意出庭作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询问证人的笔录交给起诉处,让起诉处在退回补充侦查环节查证核实,实际上这也是补缺检查机关侦查工作中的漏洞。
4.绝对不能与证人一起吃饭,告诉被告人家属绝对不可以给证人任何金钱和礼物,家属也不要再请证人吃饭。
5.对证人的当庭询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醒被告人对证人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