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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区别

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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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区别法律知识专题为您提供《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是什么》、《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怎么认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应该如何处罚?》、《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该罪的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怎么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有哪些,滥用职权罪如何惩处?》等内容,资深刑事辨护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有关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区别及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等刑事辨护法律咨询。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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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

一、什么是重大损失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二、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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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应该如何处罚?

一、怎么认定滥用职权罪?

(一)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