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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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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万林律师案例

 

      2003年4月10日,被检查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的共10人,其中8人系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头桥派出所协勤,2人是无业人员;委托人中李忠宗是无业人员,李兴建系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头桥派出所协勤人员。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1月期间,李兴建约着李忠宗等10人,以冒充公安人员,抓吸毒、赌博人员为名向被害者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钱财,连续作案30余起,在一次违反社会治安的事件中,李忠宗被公安机关人员当场查获,并对其身份确认时,指出其中“李忠宗系假冒警察。”在审讯期间,李忠宗供认了伙同他人冒充公安人员对被害人之一王XX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同时又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本案全部作案现场。得到李忠宗的供述和提供的相关线索的协助,公安机关很快抓获了其他同案人。

      一审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十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郭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一审代理李忠宗的案件,下面分析起诉指控的具体事实件:

      郭律师一审辩护观点:被告人李忠宗有投案自首情节及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理由,在其李忠宗被公安机关就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对其审讯中,主动交待了多起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全部作案现场,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李忠宗以抢劫罪判处死缓,李兴建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其他犯罪嫌疑人都以抢劫罪不同程度被判处刑法。二审期间,李兴建又委托郭律师为其提起上诉。郭律师受托后在二审又抓住关键性问题为其委托人进行辩护:

            1、被告人李忠宗等人在作案过程中,以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因为未使用暴力,而是以身份进行威胁。并没有实施抢劫;他们是利用职务行为,进行查收。

            2、李兴建是派出所聘用的工作人员;而非社会从业人员,所行为并没有冒充警察,实际就是公安人员。

      二审采纳律师辩护观点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公诉机关仍然以抢劫罪对李忠宗提起公诉,对李兴建等人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这时,郭律师又提出异议: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应定两个罪名,而应定一个犯罪,一个罪名,因为实施的是一个共同故意行为。

法院最后对整个案件均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罚,判李忠宗以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8年,李兴建以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