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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期 刑事辩护之二十一 职务侵占罪共犯的从轻
末班车第六十一期法律专题节目话题
—刑事辩护之二十一 职务侵占罪共犯的从轻辩护
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汽车广播电台
节目名称—末班车,播出时间每周日晚十点到十一点;
收听方式:收音机调频FM107.8,最右端;
网上:打开1078.hbtv.com.cn网页右边音频在线;
第六十一期播出时间:2011年7月3日22:00—23:00
主持人:程真老师 嘉宾:郭涛、万程律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案例讲解
(案情介绍)
王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幼读书至初中文化,2010年从事个体司机工作.2010年9月3日下午,郑某(某烟厂职工,系王某的朋友)打电话让王某开车到某酒店等候,晚上八点多时,王某,郑某和其他几个人一起去烟厂.郑某和几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烟厂的20多件烟偷出来,放在王某车上和另一辆车上,秘密将烟偷运出烟厂.后几个人进行了分赃.2010年9月11日晚,利用相同的方法,王某在郑某的联系下,再次将烟厂的卷烟开车运走,并进行分赃.2010年9月20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10月20日经某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将其批准逮捕,由某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2011年5月24日,某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经过)
我们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经会见他本人,查阅了案卷之后,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析之后,从此案件王某参与的起因、犯罪的动机着手,提出了从轻辩护。认为王某的行为系犯罪的从犯,且有坦白的情节,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