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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强奸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何谓强奸罪当中的“违背妇女意志”,有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十分难以掌握!而食色性也,每天都在发生。作为法律探讨,我们有必要对强奸罪进行分析,并进行精确的把握。毕竟,这类犯罪对当事人来说,不仅关系到人身自由问题,还关系到声誉问题,需要更加精确的定位。这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目录】

1.什么是强奸罪?

2.什么是强奸罪犯罪客体?

3.什么是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

4.什么是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

5.什么是强奸罪犯罪主体?

6.什么是强奸罪犯罪主观方面?

7.什么是强奸罪既遂?

8.强奸罪如何量刑处罚?

【正文】

1.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及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发生性交的行为。

   (1)强奸罪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A.妇女有自由决定能力、有自由意志的情形下,未经妇女同意因而违背其意志;

    B.妇女在无自由意志情形下,未经或者已征得该妇女同意,视为违背其意志。

   (2)违背妇女意志的实质是对妇女性行为“拒绝权”的侵犯:

    A.妇女有权拒绝与某特定男子发生性行为;

    B.妇女虽愿与某特定男子发生性行为,但拒绝在某种特定情形、特定场合下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3)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标志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不以妇女有无反抗为必要条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②奸淫幼女的行为不再定奸淫幼女罪(已被取消),定强奸罪。

 

2.什么是强奸罪犯罪客体?

    强奸罪犯罪客体是贞操权,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对与之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子拒绝发生性交的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

   (1)妇女的性权利主要是一种拒绝权,是指妇女享有的一种拒绝与其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发生性交的独有权利:

   (2)妇女的性的拒绝权是绝对的权利,而不论拒绝是基于何种原因。

   (3)妇女的性的拒绝权以妇女生命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强奸罪犯罪客体实际上就是妇女不被违背意志性交的权利。

    ②刑法第302条规定,奸淫妇女尸体,构成侮辱尸体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A.强奸而致妇女死亡又奸淫妇女尸体的,仍构成强奸罪;

    B.行为人以强奸未目的,在妇女反抗时将其杀害,然后再行奸尸的,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

 

3.什么是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

   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强奸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强奸手段: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刑法未对行为人以何种手段与幼女发生性交才为犯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

   A.“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从而实现奸淫意图。

  【提示】暴力手段是直接加之于被害妇女人身的有形的强制,其目的是强行排除妇女的反抗,应包括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和不敢抗拒的手段。

   B.“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奸淫意图。

  【提示】胁迫手段主要是指对被害妇女的精神上的一种无形的强制,其目的是使妇女不敢反抗,被迫就范:

   ①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

   A.“迫使就范”的为强奸;

   B.“诱惑利用”不以强奸罪论处。

   ②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59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