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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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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非法持有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法律知识专题为您提供《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如何处罚》、《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怎样处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情形,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情形》等内容,资深刑事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有关非法持有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及危害社会、涉毒犯罪等刑事法律咨询。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是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我国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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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一、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 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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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如何处罚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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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一、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是指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指单纯持有,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没有联系。如果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只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持有不限于随身携带,也包括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