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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职务侵占罪辩护吉林开庭归来

作为山东潍坊刑事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就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赴吉林省进行刑事辩护。

这个案件周一、周二进行了两整天的紧张庭审,我们律师也进行了全程辩护,此案件四个当事人全都当庭翻供,五个律师随即进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刑事辩护。

此案我相信当事人都是被冤枉的,我们作为律师的责任深感重大,我们要还当事人一个清白,但是我们经过研究之后,发现此案该判无罪的可能性极小:一旦改判无罪,那么不仅是四个被羁押一年之久的当事人会寻求国家赔偿,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对公安机关提起高达280多万的行政赔偿,因为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把涉案物品归还了对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等待刑事判决下来之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全额退还、部分退还还是全部没收归公)。那么一个敦化市(县级市,其所在的地级市延边州总共人口才200万)的公安局对高达300万的行政赔偿就要仔细斟酌下了。

这个案件笔录和证据庞杂,达400页之多。经过紧张的不断论证和对比,终于发现了检察机关忽视的重大漏洞。

第一、他们提供的证据本身就推翻了他们的指控:对方说861吨煤炭被我们自己卖了,而根据对方提供的出入库表格,下方记载是货主自提出库861吨,而表格的上方却明确记载着货主是对方自己公司的名称。这种贼喊捉贼的伎俩本身就露出了马脚。

第二、对方称给付我方221万的货款,但是从其中发票单据来看,有三张汇款单共计80万的单据上面并没有我方当事人的签名。这么简单的逻辑,一般小儿都明白这个道理,办案机关却看不出来。对方在询问笔录中所称给付239万,双方货款已结清,而对方提供的单据却只能提供221万的单据,本身就差18万的差价,这也就推翻了对方货款已结清的说法。

第三、后期存在的重大分歧是利润如何计算的。对方称利润是按照一次投资来计算,但是对方后续的投资也都违反了三方协议规定,不返还我方投资和利润,而是用这些资本绕过我方,进行反复循环投资获取利润,这样应该后续的投资也计入协议中去,所以利润应该是83万而不是10万。

第四、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的价格是1432元每吨,而按照当时各方的交易情况来看,价格应该是900元每吨,所以把煤炭的价格大幅提高是不正确的。这样人为地增加了对方涉案物品的价值,对我方当事人不利。而且其鉴定方法存在着巨大的错误:基准日是2008年2月份,而鉴定依据的增值税发票日期却是2008年12月份。而且其鉴定方法也不是真正的按照市场法。

第五、从笔录上来看,笔录的录取地点是在刑侦大队,而按照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录取口供应该是在看守所,而不应当所外提审,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程序,不排除非法采集证据的可能性,故依法应当不予采纳。

总之,整个庭审非常艰苦,也非常激烈,控辩双方交锋进入白热化阶段,控方的许多证据和观点本身即难以站的住脚,存在的巨大漏洞也都被律师攻成了筛子。整个庭审形成了一边倒的局面,最后庭审结束时,五个辩护律师全都形成了一致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驳回。

这是一个省外进行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相当复杂,因为涉案物品价值巨大,四个当事人当庭翻供,证据数量庞杂,律师在这样一个案件中不花大工夫是不行的,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也是很难把控整个辩护形势的。六天下来,我的眼睛布满血丝,晚上睡眠时间6个小时,所有的时间都用在整理证据,准备辩护上了。

职务侵占罪在目前来说,属于经济犯罪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情况,但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界限比较模糊。法律规定了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10000以上即构成犯罪,而且10万以上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处罚相对于其他经济犯罪来讲过重,10万元之上已经没有缓刑的可能。办案机关在处理这种案件时,也是简单的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很容易形成鉴定价格高出实际价值的情况。而价格稍微波动,就关系着量刑年限的变更。所以这类案件希望涉案的当事人都能得到一个公平的对待,法官在审理时也能都考虑到这一点。

这一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也为其他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一个借鉴和参考,很多情况在此都无法一一列清,但是希望此文能对正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和当事人能从中略晓一二,从中能有所得益。

潍坊律师赵荣烈,15863693133。欢迎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