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敲诈勒索罪 >

高宏都律师为杨晋山案无罪辩护词

博文正文


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银刑终字第37号裁定书,撤销了永宁县人民法院(2007)永刑初字14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理。但在(2008)永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杨晋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仍没有解决,以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虽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但其犯罪行为损害结果地在本院管辖内,故本院对此案具有审判管辖权。很明显永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问题适用法律错误。为什么本案在公诉阶段上诉人就提出管辖异议,但一直仍是错误管辖?究其原因,存在地方保护、政府干涉、等外界因素。一是在永宁县法院认为对本案没管辖权的情况下,汇报了永宁县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杨晋山涉嫌敲诈勒索案事宜,该会议纪要,严重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3月10日出具的关于杨晋山敲诈勒索一案移送管辖的情况说明: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后,指示我院将该案重新向你院起诉。该情况说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上诉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上诉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行为实际取得财产犯罪结果地。显然,本案涉嫌犯罪应当由犯罪地行为发生地北京市或者上诉人居住地广州予以管辖。本案定性为敲诈勒索罪,那么被告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都不在宁夏地区,据此宁夏地区法院是无权管辖的。法律上如此明确的规定不适用,法院却适用民法上“损害结果地”一说,在适用法律上显然是没有依据。非常清楚,该案在一审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为了保护所谓的地方明星企业的利益,不惜错误管辖、错误判决以给上诉人定罪判刑、以牺牲上诉人人身自由为代价而保护企业的利益,这一行为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综上,本案上诉人杨晋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存在以要挟的方法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请二审法院能够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能够以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精神和态度,排除外界干扰,依法改判并宣告上诉人杨晋山无罪。


发言完毕!谢谢!


朔方律师事务所


高宏都  律师


00八年八月十三日

分类:上诉状 | | 浏览:2806 | | |

上一篇:写博文追讨工资,咋成了敲诈勒索犯罪?

下一篇:杨晋山究竟有没有捏造事实?!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