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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销引发的涉嫌绑架罪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涉嫌绑架罪一案的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杨克伍(化名,下同)家属的委托及其本人的同意,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某某某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杨克伍涉嫌绑架罪一案的的辩护人。庭前,本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以及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现向合议庭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采纳: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克伍犯绑架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克伍应认定非法拘禁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杨克伍和黄丽华(化名,下同)拘禁赵丽荣(化名,下同)的目的是为了向其父亲赵本华(化名,下同)要回传销出资的债务。传销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非法活动,向上线交纳传销出资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传销出资应适用返还财产的民法原则,因此,被告人杨克伍和黄丽华与其上线即被害人赵丽荣之父赵跃之间具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7-1-1号房屋,并未强行将赵丽荣绑架到此房屋的,且将赵丽荣哄骗到此后,被告人杨克伍和黄丽华并未对其采取任何暴力和捆绑行为,只是将房门关上,限制赵丽荣的人身自由而已。

再次,从拘禁对象上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并未明确规定拘禁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本人,也未规定不是债务人本人就一定构成绑架罪而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从杨克伍和黄丽华拘禁赵丽荣行为的客观表现来看,也符合刑法理论有关非法拘禁的特征。

二、被告人杨克伍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三,被告人杨克伍是初犯,到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人杨克伍的犯罪事实应定非法拘禁罪,同时,被告人杨克伍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望法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辩护人:某某某律师

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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