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曹永平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永平,男,1949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海城市甘泉镇下甸村党支部书记,住海城市甘泉镇下甸村,2002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03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辩护人李X,系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永平犯挪用资金罪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2002)海刑初字第820号刑事判决。曹永平不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2003)鞍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曹永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辽立刑监字第56号再审决定,指令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5)鞍审刑终再字第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辽立二刑监字第179号再审决定,提起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曹永平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曹永平在任海城市甘泉镇下甸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期间,海城市甘泉镇信用合作社主任高元强和曹永平说,镇文化站和龙湾村借用其村的户头贷款,曹永平同意后让村会计谷玉财、王素华到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并由信用社信贷员孙玉新分别给下甸村写一张10万元人民币的欠款收据和一张14万元人民币的欠款收据入村里应收款帐。此款被镇文化站工作人员李金桓从高元强手中拿走1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有线电视设备,使用一年以后,本息还清。甘泉镇龙湾村使用2万元用于购车,此款于案发后还清本息,其余的款在下甸村帐面上反映也以孙玉新个人的名义于案发前还清本息。海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曹永平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里资金给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经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关于曹永平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的资金使用人是镇文化站和龙湾村,不是孙玉新个人使用,因孙玉新是以个人名义给下甸村打了24万元人民币的欠款收据,下甸村帐面反映的应收款科目的还款人是孙玉新本人,孙玉新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资金使用人。镇文化站和龙湾村是资金使用者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对其辩护理由不予采纳。鉴于被挪用的资金于案发前已偿还21万多元,余款也由案发后还清本息,对曹永平应酌情从轻处罚,因曹永平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曹永平的行为适用新法,判决曹永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曹永平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以挪用款是用于集体,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11月4日本院指令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原审认定曹永平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曹永平在侦查机关供述:在下甸村担任支部书记,负责管理财经,信用社孙玉新从该村先后借款10万元和14万元,是他用该村名头给贷的款,手续是他告诉会计给办的。借条为什么打的个人名字,他解释因其当时没有在场不清楚。这二笔款现在还有2万余元没有还清。2、孙玉新在侦查机关证实:他在甘泉信用社工作,他给下甸村写的两张款据是信用社给下甸村的贷款,他给打的欠条,他记得可能有甘泉村李金桓用一个5万元,龙湾村用一笔可能是4万元。剩余的钱谁用了记不清了。当时按国家政策要求用村名头贷款符合政策要求,有的贷款用途不准许,所以用下甸村担名。因为村里不信任用钱的人,所以用孙个人名义给打的条,将来用钱的人不还钱,下甸村和他要钱。账上还有21 667元没还应该由他还,借条是他打的。当时借给谁他不知道,是曹永平和高元强主任不知道怎样“碰的”走的款,现在他才知道借给龙湾村和李金桓了。欠条是信用社主任高元强安排他给打的。这24万元都是高元强和曹永平协商借给借款人的。3、谷玉财(甘泉镇下甸村会计)证实,92年2月26曰孙玉新从咱村借走10万元,92年9月2日借走14万元,款项来源都是信用社贷款。92年12月孙玉新还款55 000元,是在银行直接还的款,收据给咱村记账,92年12月30日还50 000元,此时还欠135 000元结转到93年。93年7月16日还款43 333元,是在银行直接还的,收据在咱村入账,借款余额转到94年,在94年孙玉新分别还50 000和 20 000元,此时还欠21 667元没还一直结转下年到现在没有还。上述贷款是曹永平批准决定的,该村没有承担银行的利息,已结算的利息都是他们自己付的。4、高元强(信用社主任)证实,龙湾村书记张义找他借款有急用,并说几天就还,当时龙湾村没有带公章,正好曹永平来信用社,他和曹永平说叫他村贷款四万元借给龙湾村,当时曹永平同意后他叫孙玉新给下甸村打的借条。借给李金桓15万元他不知道,他没有找曹永平给李金桓借款。至于孙玉新为什么给下甸村打的借款条他不知道,他也没有告诉孙玉新给下甸村打借条。但李金桓找曹永平借款他知道,因为借款时曹永平、李金桓一起到信用社找的他,手续是孙玉新办的。5、李金桓证实,他借钱想自己独立干有线电视网,就找到信用社主任高元强想借10万、8万的,高说想办法贷点。事后没几天,高打电话叫他取钱,他到信用社从高元强手拿来10万元现金。他什么手续都没有办,他也没有给打条。钱用了几个月就还给高元强了,其中利息能三、四千元,都是他个人还的,在92年就把这钱还清了。6、张义(龙湾村书记)证实,为村里买车通过高元强、孙玉新想贷款,因为咱村贷款额满了,他们帮助解决2万元,村里记在孙玉新个人名下,算借他个人钱,对他个人算账,该村付利息,大约有1千多元利息,因该村没有钱,这笔钱在一个月以前孙玉新想办法还的。2002年曹永平被查处时,他们三人找张要钱才知道这笔钱是从下甸村贷出来的。7、信用社贷款回单、记帐凭证及借款收据证明甘泉镇下甸村贷款、还款及借给孙玉新的事实。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曹永平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的贷款24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曹永平申诉提出本案的资金使用人是镇文化站和龙湾村集体使用,挪用资金罪不成立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其挪用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