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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童晓云盗窃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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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童晓云盗窃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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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童晓云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嫌疑人童晓云亲属的委托,经童晓云本人同意,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马立律师为被告嫌疑人童晓云出庭辩护,在开庭前本人已阅完案卷,并依法会见了童晓得,根据法庭调查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第一:本案被告嫌疑人童晓云应当为从犯或胁从犯,理由是童晓云没有参与策划、没有具体实施盗割电缆的行为,他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是不自觉地被卷入犯罪参与运输赃物和参与销脏,当时同案犯努尔力和聂宁叫他去柴窝堡说是去工地拉趟货,并没有告诉他去偷盗线揽,在快要到作案现场的路上才告诉童晓云是去偷盗线揽,(见公安侦查卷第22页_2011年11月15日第三次询问笔录),童晓云对努尔力和聂宁说我不参与盗窃我只负责拉运,他因为不懂法误以为只要没有亲手盗割电揽就不算犯罪,他是跑车拉活挣钱养家的,所以当初他不自觉地参与犯罪,不是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到协助运输的次要和辅助作用,主观恶性小,也没有前科,系初犯,而同案的聂宁和艾则江参与盗割风力电揽都有两三次,是惯犯了,并有前科的(见他们询问笔录)并且也是聂宁提议,他在风力发电站干过吊车,应该把我的当事人童晓云放到第三位置上,他在共同犯罪中无论如何也比聂宁轻。
  第二:本案的涉案金额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如何量刑的问题,辩护人对涉案金额有以下几点异议;涉案物品鉴定结论书(见卷66页)认定盗割了636米,估价为132288元,报案人周新民说现场有580米电缆被盗割,(见卷第4页),而报案单位的丢失情况说明(见卷63页)7#机位、14#机位电缆盗割位置:从下段塔筒上平台到下平台大约18米,电缆数各12根,7#机位盗割位置:从下段塔筒上平台到下平台大约5米,也是12根,这样满打满算,不算残端共计492米,按照单价208元每米算共计102334元,本辩护人认为,盗窃罪的涉案标的物应该是已脱离受害人控制,涉案金额应该仅仅就实际已盗窃即遂的物品进行估价,而不是对可能的经济损失予以评估,本案中,从被告嫌疑人的询问笔录来看,他们三人均称实际偷盗了大约360米电缆,实际偷7#和14#机位长的约15米,15#机位两三米(见询问笔录),我们从涉案物品照片也能看到盗割后,机塔上下连接电缆的平台处还有电缆残端,而报案单位的丢失情况说明里长电缆上下平台相距18米,短电缆5米,那么公诉方应当把剪割后剩下的电缆残端的长度除掉,这样算盗窃数额不超过400米,依照这样计算才公正准确。
  综上所述;童晓云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不自觉地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按照从犯或协从犯减轻或从轻处罚,本案的涉案数额希望法院能实事求是认真核实,使得本案得以公正依法得审理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
  马立律师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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