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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哪些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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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哪些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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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贪污犯罪是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其危害性不容小觑。我国党和政府历来主张“从严治吏”,打击贪污犯罪,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也有了明文的规定。本文就为您介绍什么是贪污罪,哪些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贪污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最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
二、哪些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对“什么是贪污罪”,“哪些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贪污罪”的解答。实践中对贪污罪的认定还是比较复杂,对于涉嫌贪污罪的当事人来说,应当及时咨询相关的刑事律师,确保不被错误定罪量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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