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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刑拘”还是“行拘”

  应该“刑拘”还是“行拘”

  同案的孙延臣等人后被改成行政拘留,一公安人士称,办案人员常按就重不就轻原则处理案件,否则会受批评。  

  对于弟弟的死,张权有一连串的“如果”,“如果张庆不被送进看守所,他还会死吗?”

  按照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才能进行刑事拘留,并关进看守所。而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则关押在拘留所。

  2007年7月5日发生的事情加深了张权的疑惑,同案的孙延臣等人被定为行政拘留,每人罚款2000元。

  “如果我弟弟不死,他是不是也会改为行政拘留?”张权说,那是不是意味着他也不构成犯罪,他是不是被错误地刑事拘留、错误地被送进看守所了呢?

  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相关人士说,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先根据现场状况作出刑拘决定,若后来公安局的审核支队审核发现不够刑拘,便改成行政拘留。

  为何不能先行政拘留,等审核支队发现够刑拘,再实施刑事拘留?

  该人士说,公安内部有监督,如果发现够刑拘而实施了行政拘留或治安拘留等,就会被认为“降格处理”,办案人员是要受到批评的。这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处理案件时会出现“就重不就轻”的情况。

  因为张庆是孙延臣的姐夫,孙延臣在看守所就被要求回去劝家属不要再闹。缘此,对他的行政拘留没有执行,2000元的罚款也不要求他缴纳了。

  违规使用约束服

  张庆曾被迫穿约束服50多小时,专案组负责人称,这是不被允许的。  

  “张庆即使有病,但如果他不被虐待,还会死吗?”这是张权的又一个疑惑。

  根据检察机关侦查,张庆死亡前被迫穿约束服约束行动达50多小时。第三看守所的原副所长王甲臣说,他从未见过约束服。

  王甲臣,2007年5月调到第三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

  王甲臣在事发后调查此事时听说,第三看守所的约束服类似连体的衣服,穿上后人的大腿和大臂动不了,只有露在外面的小腿和手腕能动,当时张庆因为有狂暴反应,怕他伤害别人才给他使用了这种约束服,狂暴时手镣脚镣都会伤害被监管人自己。

  张权后来从其他看守所警员那儿听说,约束服是一种越挣扎越紧的约束衣装,有点像手铐。它最早发明于日本,用牛皮做成泡在水中,给人穿上后随着牛皮的干燥越来越紧。

  第三看守所的约束服从何而来,王甲臣表示不清楚。

  调查此案的专案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使用约束服是不被允许的。根据现有的规定,合法的约束性警械中并没有约束服一项。

  而且,只有在“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才可使用约束性警械。

  另一个问题,张权同样无法理解,监室里怎么会有盐?

  按照检察机关的调查,盐是从107监室拿的,那是个严管监室。张权说,“难道难管了,就可以用盐?”

  “喂盐肯定也是不允许的。”第三看守所原副所长王甲臣说,他之前没有听说过有喂盐的行为。

  死于肝性脑病?

  一次鉴定诊断结果为“可由于肝硬化致肝性脑病死亡”,一名法医学副教授称张庆肝未变小、脾没增大不足导致肝性脑病。  

  专案组成立后,张权接到通知,要进行尸检,家属可以参加。在律师指点下,张权上网找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的一名法医,请他以朋友的身份见证了尸检过程。

  2007年7月27日,在吉林大学的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

  “每一刀下去心里都为之一颤,”当张权看到弟弟的内脏被掏出切片时,心很疼,弟弟阴囊下面还有多处肿物,切开后流脓。

  2007年9月3日,长春市检察院书面告之张权鉴定结果,弟弟的“外伤不构成死因,可构成死亡的诱发因素。”张庆死前有肝硬化、重度脂肪肝和肺水肿,最终认为,“可由于肝硬化致肝性脑病死亡。”

  面对专业术语,张权一头雾水。

  对于“肝性脑病”,见证尸检过程的那位哈医大法医学副教授解释说,那是由于肝脏有病,病变到一定程度,导致肝功能下降,最终引起脑中毒而死亡。

  但是那名副教授不认可这样的诊断结果,他说,因为张庆的肝体积没有缩小,脾体积也没变大,说明未到肝硬化晚期。“那也就不足以导致肝性脑病的出现。”

  对于报告中多次出现的“可”字,哈医大这位法医学副教授也觉得不好理解:“既能说是可能,也能说是可以。”

  他说,不论“可”字怎么理解,那句话都是一种主观推测的语气,说肝性脑病导致死亡,既没有客观证据,也没有临床检验证据。

  而且一次鉴定报告中对张庆阴囊下方8处肿物也没解释。

  2007年12月28日,记者联系了参与鉴定的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卢英强。卢英强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喂盐被定助其死亡

  司法部规定,二次鉴定机构资质应高于原机构,但目前所有司法鉴定机构都还未进行资质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