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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赏析薛xx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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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赏析  薛xx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2011-06-06 08:19:25)

标签: 杂谈

薛xx故意伤害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薛xx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薛xx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薛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本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就本案的罪与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并给予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xx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证人证言及受害人陈述未能准确证明致使受害人周xx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的犯罪行为就是由被告人所为。通过案卷笔录可以得知,被害人及证人对案发当时的情形陈述共有二种不同的说法,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摔倒并当时昏迷(见证人王xx和交通事故伤者薛某某笔录),因此受害人周xx的伤情,不能够排除是在交通事故中摔伤导致的,此点更有薛某某和受害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为证。故此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未能全面详实的证明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对于受害人周xx头盖骨粉碎性骨折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宜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中认定受害人头部受外伤,但该鉴定结论不足以得出受害人的伤是摇把所致,还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因为这个是通过鉴定完全可以鉴别出致伤凶器的,如果没有那就不能说明是摇把所为的,更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及结果。整个案件中据以逮捕被告人薛xx的因素是因为薛xx摇过车所以他接触过摇把,并以此得出只有薛xx有可能伤害到受害人。对这点辩护人认为,整个案件命题的错误导致结论的错误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二、案发当时的具体过程事实不清,受害人之间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矛盾。

被告人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故意,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素不相识,案发之前没有矛盾纠纷,不存在直接故意伤害的动机及目的,根据法庭审理及公安机关的笔录可以知道,案发之前案外人薛某某跟受害人周xx因交通事故曾发生争执,当时受害人已经受伤,随后薛某某给他的邻居也就是被告人薛xx打电话让其来帮助把车弄回家,说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薛xx先赶到现场,随后薛x强与耿xx系交通事故伤者薛某某的妻弟)也到了现场,整个案件的过程公诉机关却没有能够详细的予以说明,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而查清该部分的详细案情才能准确判断被告人薛xx是否有故意伤害周xx。

对于周xx的伤情,笔录内容存在矛盾之处。周xx与周x舟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均说是35-36岁的一个人骑摩托车到现场的人所为,而本案被告薛xx是1988年生,事发时只有二十出头,年龄的描述相差甚远,且按公诉机关观点在薛xx到现场时受害人是没有受伤,意识和判断能力均正常的人,所以对来人(致害人)的辨别是客观的观点,以及对行凶者来时的交通工具陈述均排除是被告,唯一能指向的是交通事故的伤者薛某某的妻弟耿xx;但是其二人的笔录内容与当事者耿xx和王xx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却又相互矛盾,在受害人和其弟弟到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也可看出受害人多次并亲口在事发后告诉其弟弟和公安机关打伤他的是耿xx;同时根据他们的笔录内容还可以得知,耿xx与王xx当时在现场均没有看到被告人与受害人周xx有过肢体接触或者打架的,但是关于打架所用的凶器,周xx的陈述却与鉴定结果不能相互印证得出唯一的结论,两者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公诉机关对于该部分案情也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

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致伤受害人的证据体系中只有漏洞百出的受害人所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在现场的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对立和矛盾,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系孤证。

三、本案存在以下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辩护人为详细了解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详细分析,被告人始终否认自己打了被害人周xx,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同时,根据律师辩护的职责,一并向合议庭提出以下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1)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矛盾纠纷,不具备直接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应排除故意伤害的可能性。